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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享-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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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甲男因己身職業的特殊身分,能取得某些製造毒品的物料,因而乙男向甲男購買此些物料,出售給製造毒品的丙男提煉成毒品並販賣之。實務上很常見的是,可能行為人長時間的違法行為,由於檢警偵辦的緣故,被拆分成好幾個案件,這對當事人是相當不利的。
而本件的甲男早已因販賣製造毒品的物料而被判決製造毒品罪確定,而向甲男購買製造毒品材料之乙男不僅提供給甲男該案之毒品製造者,還提供給丙男,然因後來丙男被抓指稱製造毒品之材料來自乙男,而乙男因供出毒品來源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故稱這些製造毒品的前置材料是跟甲男買的,使甲男被檢警偵辦。因為甲男前案製造毒品罪即係委託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處理,由蘇文斌律師為甲男爭取到緩刑,故本案甲男再遭調查時,毋庸置疑找他的第一選擇—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因前案為蘇文斌律師辦理,故對案情知之甚詳,將乙男所稱交易時間與前案一一核對,主張乙男為甲男前案審判之同一事實,應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的適用,使甲男幸獲不起訴處分,否則甲男很有可能會因為自己同一時期所犯的錯事,再被檢座起訴一次。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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