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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錢還來!-成功幫當事人拿回一千萬

    把錢還來!-成功幫當事人拿回一千萬 甲男某次在因緣際會下,認識了乙女,兩人相談甚歡,乙女變跟甲男介紹起自己的事業,希望甲男可以贊助他,日後獲利再還給他,甲男也同意貸與1000萬予乙女,然未料,這竟是一場騙局! 乙女拿到錢後,不僅未像先前所述,拿去經營自己的事業,從此也消聲匿跡,求償無門的甲男只能希望司法能還他一個公道。 於是甲男委託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他進行後續的司法程序,以利甲男討回公道。而本件甲男與乙女的案例事實,除了乙女需要負返還1000萬的責任外,同時亦有成立刑法詐欺罪的可能,筆者在此還是要呼籲大家,借錢要還,當個好咖,免得有可能讓自己除了負擔債務人的還款義務,更同時吃讓詐欺罪的官 司。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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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挽回不了愛情,至少要拿到麵包!-侵害配偶權成功獲賠30萬

    大老婆的反擊,不能挽回愛情,至少挽回荷包 侵害配偶權永遠不是第一件,也永遠不是最後一件。 原告之所以能跟小三(王)請求賠償的依據其實就是民法第184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所以套用到外遇案件的案例事實,其實就是小三(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配偶權」了,所以按照上開法條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其他諸如:發生車禍不小心撞傷人、詐騙騙走你帳戶裡的錢、不小心把他人的東西弄壞,其請求權基礎(在法律上的依據)都是民法第184條。 當然事情也沒有那麼簡單,關於訴訟也並非法條呈現的那麼單純,看似簡單地法條其實在法學討論上更是博大精深。 像是「甲男今天被乙男追撞了,不僅車損人傷,還遲誤了一個重要的會議,因此錯失了簽合作契約的機會,損失數百萬,那這些損害乙男也要負責嗎?」 抑或「什麼叫故意或過失?出門忘記關瓦斯害整棟房子燒掉;跟騎機車未注意車況追撞前車,兩者看似都是不小心,但有一樣嗎?」 由此可知,法律真的是門專業領域,如同看病要找醫生,抓漏要找水電,而有法律需求請找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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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當事人被拆屋還地,成功守護下當事人的家

    上一輩說可以蓋,這一輩說不能蓋,要以誰說的算 早年個人權利的彰顯與法治的觀念尚未普及,常常會有A屋蓋在B地的情形,而當時的許多人也認為敦親睦鄰就不會去跟鄰居計較,抑或是有口頭上約定某些對價來當作租金。然這樣的情形持續到了現在,就會產生諸多糾紛,因為原本的B地可能已經繼承給了下一代,而這現在的B地所有人可能就不同意自己的土地上有別人的房子了,此時便會向法院主張A屋所有人係無權占有,訴請法院命其拆屋還地。 就像我們今天的甲男一樣,房子蓋得好好的,突然就遭乙男主張係無權占有,要求甲男要把房子拆掉,但甲男也主張說該塊地於早年雙方的先祖就有約定,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契約,所以甲男在這塊地上蓋房子誠非無權占有,而係有法律上的正當佔有權源。 於是上開甲男委請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我們能避免他房子被拆的窘境,而在本所律師細繹各項跡證,提出可以佐證雙方先祖是有存在使用借貸契約的種種蛛絲馬跡,歷經數個審級,甚而更審改判後,乙男又再上訴,然最高法院認為兩造間的使用借貸契約確實存在,駁回了甲男的上訴,全案定讞。乙男心中懸而未決的大石也終於卸下,房子也可以不必拆遷了。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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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違背婚姻忠貞義務的人付出代價-侵害配偶權成功撤銷改判

    甲女為有配偶之人,然因一時鬼迷心竅,與乙男有了不正當地男女關係。甲女的配偶A男遂委請律師對甲女與乙男提請侵害配偶權的訴訟。然一審法院卻認為A男所提出的事證並無法證明甲女與乙女有逾越一般男女的分際,依舉證分配責任判決了A男一審判訴。然心有不服的A男找到了對侵害配偶權極具經驗的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委請我們幫他提起二審的上訴,經本所律師團隊仔細參閱卷內裏頭地事證,試圖說服二審法院甲女與乙男確實有多次幽會,一一駁斥對方僅是朋友的答辯,最後亦幸蒙二審法院採信,判決甲女與乙男應連帶賠償20萬元予A男。 綜上,無論您是外遇或是外遇被抓到需要提告或答辯,本所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豐富,一定能維護您的權益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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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享-侵害配偶權案件

    大老公的反擊 本次所欲介紹的案例,甲男與乙女互為夫妻,某日甲男開始發現乙女作息有異,經常早出晚歸。起疑的甲男遂而查看乙女的手機,赫然發現乙女頻繁與丙男傳送訊息,訊息中不乏諸多曖昧、親暱的訊息。顯逾越了一般社會男女交往之分際,甲男便趕緊將對話截圖,尋求對侵害配偶權案件相當嫻熟專業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 細繹甲男所提出的事證,本所即向丙男提出訴訟求償,於訴訟過程中一一駁斥丙男的抗辯,證明乙女與丙男的往來,確實已超越了一般社會男女交往的範疇,幸獲一審法院採信,判決丙男須賠償甲男的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此類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本質上屬於民法的侵權行為。故有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短時效的適用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若有此類相關案件需提出訴訟,請趕快找蘇文斌律師吧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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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直接拒不到庭,遷讓房屋獲勝訴判決-成功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雖然特殊情形下,得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然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決除斟酌到場當事人之辯論意旨外,亦須斟酌以前辯論及調查之結果而下判決,因此未到場者不一定會遭敗訴判決。 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曾服務兩名不同的當事人,兩者案情相近,都是房東遇上惡房客,房客以諸多理由欠款,甚至拒不還屋,經討論並了解詳情後,蘇文斌律師團隊便立刻為兩名當事人撰狀起訴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對造未到庭,我方便立刻聲請一造辯論,使訴訟快速落幕,以便當事人得以立即為強制執行,以維權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雖有其益處,然要注意的是,訴訟過程中,相關事證、辯論內容及調查結果是否均足以證明我方得獲勝訴判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不代表聲請方必然勝訴,因此在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時,應清楚斟酌案件的相關事證,確信有勝訴機會時,再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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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享-分割遺產調解成功

    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中,甲女跟乙女為姐妹,然因小時候父母離異而一人監護一人,且完全沒有聯繫。此情也導致日後父母死亡時要處理遺產問題極為困難,根本無從找到對方,亦無任何感情可言。至於遺產怎麼分?基本上的分法有兩種,一是「協議分割」二是「裁判分割」,協議分割就是全體繼承人自己討論怎麼分,常見的方式就是找律師擬撰遺產分割協議書後,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再去地政辦理移轉登記。那裁判分割就是繼承人間無法談妥時,請求法院介入來分割。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回到本案,甲女得知其母親過世後,留有數筆遺產,但也無法有效聯絡到乙女,便找到對共有物分割頗負盛名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瞭解甲女的需求後,本所就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利用法院職權的力量找到了乙女,遂而在確保甲女利益的前提下,與乙女達成調解,不僅幫甲女爭取到母親遺留的不動產一筆,亦止息了一場訟爭。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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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享-返還借款案件

    借錢不還怎麼辦? 首先,一般人俗稱的借錢,在民法上是稱為「消費借貸契約」,而消費借貸契約是一種「要物契約」,簡單來說,該契約要當事人雙方實際有交付金錢時才會成立。所以若你向對方主張返還借款,一定要證明你有實際將這些款項交給對方,而且也要證明對方收受此款項係基於借貸關係的合意。 民法第474條:「一、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二、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那當然更保險的做法當然是叫貸與人簽本票或支票以供擔保,亦可拿不動產設定抵押、找人做連帶保證人等。不然就是要像本件的甲男來找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直接提起訴訟了,而本件透過本所律師團隊找出當初對方做為供擔保的支票,足以證明雙方確實有借款的合意,也順利幫甲男討回當初借的那筆錢。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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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夠細膩的離婚協議,可能因此讓未來探望孩子受阻-成功改定親權

    在家事事件中,經常發生兩造離婚時沒有明確寫明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誰給誰,甚至連親權歸屬可能都沒有寫明、導致嗣後一方要看小孩時,看不到人,他方則覺得每次看小孩都是突然要求,進而生兩造衝突,而給扶養費時,也往往會懷疑對方是否有多報?又是否有如實花在小孩身上,這些事情演變到最後,往往只能求助於法院以求解決紛爭。 本所前些日子收到甲女之委託,希望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替其爭取小朋友之親權,當時兩造共育有三子,按當時離婚協議書之內容,亦僅有提及親權歸屬,剩下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等均未提及,而我方只有老大的親權,老二老三則歸由對造。 然而經過本所律師與對造進行溝通及案件發展後,先是在案件過程中確立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以保障我方探視權後,再進而爭取親權,最終,我方獲得老二、老三的親權,並且制定一套異於公版,專屬我方的會面交往方案,以及爭取到我方未成年子女至成年的扶養費。 本案雖暫時告一段落,然而這樣的案子卻時常發生,關鍵就在於當時離婚協議書有沒有好好記載,雖然記載明確也未必能阻止事後他方翻臉不認人,然而若沒有事先約定好,則事後爭執對方何處不當,難免會不易尋得依據,進而落入各說各話的窘境。因此,建議民眾若要談離婚時,條件、內容一定要找律師討論,甚至請律師撰擬,不要因為當下想立刻斷絕關係而草草簽字,事後只會徒生麻煩,反而得不償失。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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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對方約定的離婚協議,結果卻很多事項未約定到-成功改定監護及爭取到扶養費!

    在家事事件中,經常發生兩造離婚時沒有明確寫明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誰給誰,甚至連親權歸屬可能都沒有寫明、導致嗣後一方要看小孩時,看不到人,他方則覺得每次看小孩都是突然要求,進而生兩造衝突,而給扶養費時,也往往會懷疑對方是否有多報?又是否有如實花在小孩身上,這些事情演變到最後,往往只能求助於法院以求解決紛爭。 本所前些日子收到甲女之委託,希望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替其爭取小朋友之親權,當時兩造共育有三子,按當時離婚協議書之內容,亦僅有提及親權歸屬,剩下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等均未提及,而我方只有老大的親權,老二老三則歸由對造。 然而經過本所律師與對造進行溝通及案件發展後,先是在案件過程中確立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以保障我方探視權後,再進而爭取親權,最終,我方獲得老二、老三的親權,並且制定一套異於公版,專屬我方的會面交往方案,以及爭取到我方未成年子女至成年的扶養費。 本案雖暫時告一段落,然而這樣的案子卻時常發生,關鍵就在於當時離婚協議書有沒有好好記載,雖然記載明確也未必能阻止事後他方翻臉不認人,然而若沒有事先約定好,則事後爭執對方何處不當,難免會不易尋得依據,進而落入各說各話的窘境。因此,建議民眾若要談離婚時,條件、內容一定要找律師討論,甚至請律師撰擬,不要因為當下想立刻斷絕關係而草草簽字,事後只會徒生麻煩,反而得不償失。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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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已無婚姻之實,空有婚姻之名,本所幫您擺脫婚姻的枷鎖-協助當事人成功判決離婚

    早已無婚姻之實,空有婚姻之名,本所幫您擺脫婚姻的枷鎖 婚姻固然美好,但有時因為現實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緣故,雙方相處即有摩擦,見面就吵架,久而久之雙方也分居,不願同住,此時的婚姻雖已無實益,但畢竟在法律上仍有存在的外觀,身分上仍可能還會讓自己在法律上增添某些義務,例如: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或妨礙自己找下一春等問題(民法第988條第3款)重婚無效,因此有必要的話,還是需要把空有外殼的婚姻給了結掉。 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對小孩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有影響喔!法律上你的小孩,就是你的小孩,父母即有扶養他的義務。故縱然今天離婚了,小孩跟著另一方,自己對那個小孩仍有扶養責任,並非可以撒手不管。 而今天甲女在先前曾有一段婚姻,但因為雙方不合,實已分居多年,但也沒離婚。於是找到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我們能幫他把這段已無實益的婚姻,給處理乾淨。而對承辦無數家事案件的本所而言,戮力完成當事人的需求,即是本所的職責所在。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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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離家出走離開你了-離婚案件成功判准離婚以及爭取到小孩的親權

    離家出走離開你 當事人來所的時候,顯得憂心忡忡。 原來是她與先生育有三名子女, 在一次爭吵中, 先生對來勸架的小孩有較激烈的行為。 當事人於懼怕下聲請保護令, 並將小孩帶離家中, 避免盛怒的父親對小孩造成二度傷害。 小孩們已有一些年紀, 有自己之判斷, 故對於父親的行為不諒解。 但事後當事人的先生無法理解, 一直認為當事人惡意隔絕自己與小孩見面, 甚至強行至學校將其中一位小孩接回, 讓其與其他手足分離。 當事人於決定提起離婚訴訟後, 過程中對於丈夫無法溝通的行為亦感到十分挫敗及不安。 一方面要尊重小孩意願, 另一方面又擔心法院因此對其有不利的觀感。 於對方強行帶走小孩後, 又時刻憂心想念小孩狀況。 過程中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仔細協助當事人分析, 並討論我方於訴訟中的優勢及風險, 並於對方強行將小孩接回時, 協助提起暫時處分。 最終法院認為對方於婚姻關係中, 有諸多行為已不利於婚姻維持。 而小孩自幼均為媽媽照顧, 且與媽媽關係親密, 應由媽媽為親權人, 依照我方請求之內容判決。 本件過程中,最難處理的其實是情緒。 當事人於爭取子女親權有一定優勢, 但在訴訟過程中, 因對方的行為導致與小孩分隔兩地, 但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一時的忍耐,說不定會讓最後的結果美好。 但何時需要忍耐? 何種狀況需要堅持? 還是需要專業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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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調解止訟息爭-成功將親權留在當事人手上

    酌定親權案件成功調解,替當事人爭取到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訴訟從來都不是為了拚個魚死網破,而是為了要解決分爭,本件酌定親權案件歷經兩個審級,耗時三年之久,多數能伴隨小孩的童年,都栽在這場訴訟中了。爭到最後可能也沒有誰是最後的贏家。尤其是家事案件,因實務上評斷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方式,常常是以「善意父母原則」為主軸。執此,兩造的攻防方法常會是不斷闡述對造於這段婚姻中、照顧小孩的過程中,有哪些不好的行為。任何柴米油鹽醬醋茶的小事,都有可能被對造抓著不放,窮追猛打,變成一場潑髒水的戲碼。而委任律師除了不用自己親自去開庭、去回覆對造的書狀,以省去不少勞費外,更多是好的律師能在訴訟上發覺對我造有利的證據而加以主張,另外就是可以幫忙代為談判協商,用有利我造的條件,儘早止訟息爭。所以歡迎有任何法律問題,不管是刑事、民事、家事、土地重劃,以蘇律師執業十多年的經驗以及他所帶領的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所有問題與糾紛都能迎刃而解。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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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讓對方捏造的事實成為爭取親權的絆腳石-保護令聲請成功答辯

    遭前妻不實指摘-成功辯護,駁回他方保護令之聲請 甲女與乙男因離婚案件涉訟,雙方鬧得不可開交,而甲女在離婚過程中,亦有向法院聲請對乙男核發保護令,命乙男不得靠近甲女及其家人,並想藉由保護令的核發,讓乙男無法取得小孩的親權。而收到保護令聲請狀繕本的乙男遂而找到了對家事案件十分嫻熟地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委請我們幫他進行答辯。 在與乙男詳細面談過後,乙男表示,其前妻所指摘的事實全是杜撰、捏造。執此,本所律師便將乙男的說法型塑成法律文字,一一駁斥對方所捏造的事實。再者,也質疑對方所提出的證據力薄弱,實在難以採信。 最後也幸蒙法官採信,在一、二審都駁回了對方的聲請及抗告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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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是小孩的父母,但對方卻遲遲不願給你看小孩-家事暫時處分成功聲請

    在一些鬧得不可開交的家事案件中,父母雙方對於小孩的會面交往方式沒有共識,一方刻意不讓另一方探視小孩,但法院也還沒有一個裁定或判決結果,這時即有聲請暫時處分的必要了。 然而,聲請暫時處分有個重點即是,必須敘明這個處分有何急迫性,簡言之,就是為什麼你不能等到判決出來呢?為什麼有急到法院現在就要給你一個處分呢? 不單單只是小孩的會面交往方式可以當聲請暫時處分的標的,其餘「關於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等等都可以聲請,詳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而本件甲男,即是在跟前妻打酌定親權的訴訟,但他前妻經常不願給他探望小孩,探視無門只好求助司法,在酌定親權的裁定確定之前,給予甲男探視的機會。在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的協助下,成功說服法院本件有聲請急迫性的需求,讓法院成功核發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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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因年事已高,判斷能力有所下降-監護宣告成功聲請獲准

    聲請監護宣告大小事 今日欲跟大家介紹的甲女與乙女為母女關係,然因甲女年事已高,患有失智症,乙女為避免母親在法律上,有不能以自己意思為法律行為之可能,便委請我在法律事務所(蘇文斌律師團隊)協助,協助向法院完成甲女的監護宣告聲請。經本所協助甲女、乙女提出相關事證,包含精神鑑定、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等,以資證明甲女確有民法第14條所稱「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最終幸蒙法院允准,同意乙女的監護宣告聲請。 以下簡單幫大家介紹一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兩者均為法律上對行為人的限制,只是程度輕重的不同。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民法第14條) 效果: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 輔助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民法第15-1條) 效果:仍為有行為能力之人,只是在為某些法律上的特定行為時,須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2條) 綜上,法律上許多事物都是需要經過聲請,並且經法院同意的,未受過法律相關訓練的人通常很難說服法院同意。因此歡迎來找蘇文斌律師幫忙您完成此等繁瑣的法律流程吧。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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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例分享-成功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1)

    眾所皆知,夫妻離婚除了離婚官司要打,更要處理婚後財產及未成年子女親權的相關問題,只能說離婚真的是條不歸路,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中,甲男與乙女已經決定要對簿公堂,訴請離婚,並同時酌定小孩的扶養權。甲男遂而找到了對家事案件相當嫻熟地我在法律事務所(蘇文斌律師團隊)處理,當然在打酌定親權訴訟,如同在下一盤大棋,每一步都是關鍵,許多部份都需處理的面面俱到,尤其此類案件,法院通常會委請家調官及社工為訪視報告,在家調官及社工面前,許多蛛絲馬跡都可能被放大,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因此在面對此類親權酌定的家事案件,更需著重於細節,如何佐證自己比對方更適合保護教養這個小孩,一般人在沒有律師的協助,是很難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證的。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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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例分享-減輕或免除扶養費

    父母若未照顧子女,甚至還對子女惡言、暴力相向,則子女成年後,還需要扶養這樣子的父母嗎? 前些日子,我們受到A姊弟的委託,希望可以免除對其父親的扶養義務,經釐清案情後,方得知他們的父親自小便未曾負擔當事人的食衣住行教育等費用,使母親須獨自擔下扶養子女的重任外,父親甚至會對母親家暴,並在外欠下諸多賭債,使債權人時常上門討債,造成當事人諸多不便。 至此,我們趕緊梳理相關事實,並聲請A姊弟的母親到庭作證,經法院確認事實無誤後,便立刻免除A姊弟對其父親之扶養義務。 百善孝為先強調對父母的尊敬和孝順是道德的基礎,但當父母缺乏責任感或忽視他們的義務時,這句話就未必適用在這樣的父母身上。在這種情況下,若強行負擔對此種父母的扶養義務,顯然背離公平原則。 孝是一種美德,但絕對不該成為你背上不合理重擔的原因,若有相關法律問題,請洽蘇文斌律師,以協助你解決相關爭議。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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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例分享-成功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2)

    本件是由離婚案件衍生來的監護權事件,夫妻雙方雖然同意調解離婚,但在未成年子女的問題上爭執不休。為此,當事人找上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本所協助處理。 而此種涉及監護權的案件,在處理上必須十分注意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尤其是兩造對待未成年子女的方式,都有可能影響法官最終的決定,特別是現行實務上,法院越來越重視「善意父母」這項因素,如果父母一方有人過程中不斷表現出非善意父母的行為,很容易輸掉監護權的官司。 此外,法院除了考量當事人有沒有意願照顧未成年子女外,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教育規劃、未成年子女意願都是衡量的因素。本案最終法院在考量上開因素後,決定由本所當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 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處理此種案件上有豐富的經驗,若民眾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訴訟有需求,務必尋求我們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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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

    Epistemology

    跟他人借票擅自填寫票面金額-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跟他人借票擅自填寫票面金額-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的差異,其實就在於偽造的客體有所不同,常見的偽造有價證券係有偽造本票、支票等;而偽造文書罪又可分為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或特種文書。所以依照行為人偽造的東西不同,其所觸犯的條文也會有所不同。 承上,今天甲女遭控有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等罪行,理由在於被害人乙男主張其將空白支票借給甲女,惟甲女擅自填寫發票金額,致其受有損害而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 遭他人提告的甲女馬上找來在刑事案件領域富有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替其辯護,而在本所細繹事證過後,發現乙男在借出支票時並未限制甲女開立金額上限,只有說開之前通知乙男一聲。 既然本件未約定授權範圍,甲女自無偽造之問題,縱然乙男主張開立支票前有要求甲女需要通知伊,然因乙男也未能提出有力事證,證明甲女未為通知,故本所主張依罪疑唯輕原則,應做對甲女較有利之認定。最後,本所提出甲女都有定時還款的對話截圖,用以證明甲女實無詐欺的犯意。上開數點承蒙檢座採信,幸獲不起訴處分。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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