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欲介紹的是,甲女在公眾場合講了某段話,遭乙男輾轉聽聞,認為這是不實言論,足以貶損自己的聲譽及社會上的評價,遂對甲女提出誹謗罪之告訴。然誹謗罪有這麼容易成立嗎?假如只要在公開場合,批評人家或對他人或店家持負面看法,就有可能被受評論人扣上不實評論的帽子的話,未免使社會大眾動輒得咎,與言論自由的憲法價值背道而馳。所以在刑法第311條及第310條第3項都有規範了例外不構成誹謗罪的情形。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回歸本案,被提告的甲女就找到了擅於刑事辯護的蘇文斌
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細繹事證後,本所律師就以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為依歸,說明甲女講出那些言論,並非惡意要詆毀乙男,而係基於相當理由認為其傳述之內容堪屬真實,應屬「真實惡意原則」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適用。也成功說服檢座,作出不起訴處分,讓甲女免於牢獄之災。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