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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享-販賣一級毒品成功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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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所欲介紹的是甲男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其友人乙男,雖然次數只有一次且數量少販售金額也僅寥寥1千元而已,然有獲利有對價,這還是該當法律上所謂販賣之構成要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觀諸上開法條可知,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最輕本刑就是無期徒刑或死刑,比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還重。
因此甲男找到對毒品案件十分嫻熟地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本所律師細繹事證後,認為原審判處了16年6個月的刑度實屬過苛,再者,本所律師認為本案因犯罪情節輕微且獲利非鉅,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且可以依憲法法庭第112年憲判字第13號減輕其刑,便以此做主張盡可能幫甲男爭取有利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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