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欲介紹的案例是甲男遭檢方控訴,有轉讓及買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罪嫌,但甲男堅持他沒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趕緊委託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來幫自己辯護,以維護自己的清白。
毒危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在本所律師細繹甲男及所有證人的警詢筆錄後,發現當初指述甲男的證人乙,前後證詞有反覆不一的情事,而且就最重要的販毒日期及數量說法一直不一致,再者,本所律師亦主張本件只有證人乙單方面的指述,虛偽陳述的風險很高,又因其他補強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等,均無法佐證甲男有販毒給乙男的事實,故請求法院就甲男販賣第二級毒品的部份,諭知無罪。
最後,幸蒙法院採信,讓原本面臨動輒10年以上刑期的甲男,獲得了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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