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雖然特殊情形下,得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然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決除斟酌到場當事人之辯論意旨外,亦須斟酌以前辯論及調查之結果而下判決,因此未到場者不一定會遭敗訴判決。
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曾服務兩名不同的當事人,兩者案情相近,都是房東遇上惡房客,房客以諸多理由欠款,甚至拒不還屋,經討論並了解詳情後,蘇文斌
律師團隊便立刻為兩名當事人撰狀起訴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對造未到庭,我方便立刻聲請一造辯論,使訴訟快速落幕,以便當事人得以立即為強制執行,以維權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雖有其益處,然要注意的是,訴訟過程中,相關事證、辯論內容及調查結果是否均足以證明我方得獲勝訴判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不代表聲請方必然勝訴,因此在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時,應清楚斟酌案件的相關事證,確信有勝訴機會時,再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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