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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傾倒廢棄物比你我想像的都還重-最輕本刑一年以上之徒刑,成功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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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傾倒廢棄物比你我想像的都還重-成功爭取到易科罰金之刑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由上面兩個條文可以得知,要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之業務者,必須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若未有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處理者,最輕本刑可是一年以上的!
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意味著,若真遭法院認定犯行,原則上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綜上,雖然說涉犯廢清法的案件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但若能符合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的要件時,則例外可再減輕。亦即原本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會折半,變成最輕本刑六個月,這時就有易科罰金適用的空間了。
至於如何能讓案件有適用第59條的空間,則是您需要委託本所的理由了,有刑事、民事、家事、土地重劃行政訴訟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均十分有經驗,必定能提供您最佳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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