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甲男在社群軟體上認識了未成年的乙女,甲男遂而要求對方拍攝私密部位的照片及影像等,在此,筆者還是要提醒各位,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可謂十分重視,更不用說是涉及性方面的性自主法益,縱然是雙方情投意合的情況下,法律還是嚴加禁止的。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嗣後,遭檢警偵辦的甲男便委請了對刑事案件頗負盛名的
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本所團隊與甲男洽談後,得知甲男深感悔意,便代為居中協調,協助甲男能與對方父母達成和解,彌補甲男自己所犯下的過錯,甲男誠摯悔悟的心加上本所律師的協助,幸蒙法院賜予緩刑三年,可謂網開一面,再給了甲男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緩刑
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綜上,即便今天真的一時誤觸法網,只要能誠心悔悟,彌補自己所造成的損害,法院還是會審酌個案,給予被告重新做人的機會,畢竟我國刑罰的目的在於矯正、使被告及世人警惕,而非將被告打入大牢,永世不得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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