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欲介紹的案例是,甲男因平時外向,好社交,也因此結交到了許多朋友,然因交友複雜,又未滿18歲,對於交友選擇容有不慎,而因持有槍砲及販賣第3級而遭起訴。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承上,甲男犯上開之罪時,屬於12歲以上18歲以下之少年,依法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原則上是不用移送予檢察官的,然因本件甲男所犯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依少事法第27條是要移送給檢察官釐清犯罪細節的。
因此,甲男的家人敢緊委任
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來協助甲男所犯的刑事案件,在蘇文斌律師團隊細繹事證後,認為甲男尚屬年輕,且在犯前犯後態度有明顯的轉變,在經歷司法的審判後,甲男深知警惕,悛悔實據,從原本桀驁不馴的少年,到開始會思考如何回饋社會,彌補自己的過錯。
俗話說的好:若還知迷途知返,都不嫌太晚。況甲男才18歲,若使其入獄執行,未必能收到良好的矯正效果,反而會使他在年輕的時候,就與社會脫節。是本件蘇文斌律師團隊執以前揭等理由,說服法官判處緩刑,再給予甲男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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