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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挽回不了愛情,至少要拿到麵包!-侵害配偶權成功獲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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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的反擊,不能挽回愛情,至少挽回荷包
侵害配偶權永遠不是第一件,也永遠不是最後一件。
原告之所以能跟小三(王)請求賠償的依據其實就是民法第184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所以套用到外遇案件的案例事實,其實就是小三(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配偶權」了,所以按照上開法條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其他諸如:發生車禍不小心撞傷人、詐騙騙走你帳戶裡的錢、不小心把他人的東西弄壞,其請求權基礎(在法律上的依據)都是民法第184條。
當然事情也沒有那麼簡單,關於訴訟也並非法條呈現的那麼單純,看似簡單地法條其實在法學討論上更是博大精深。
像是「甲男今天被乙男追撞了,不僅車損人傷,還遲誤了一個重要的會議,因此錯失了簽合作契約的機會,損失數百萬,那這些損害乙男也要負責嗎?」
抑或「什麼叫故意或過失?出門忘記關瓦斯害整棟房子燒掉;跟騎機車未注意車況追撞前車,兩者看似都是不小心,但有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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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挽回不了愛情,至少要拿到麵包!-侵害配偶權成功獲賠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