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無婚姻之實,空有婚姻之名,本所幫您擺脫婚姻的枷鎖
婚姻固然美好,但有時因為現實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緣故,雙方相處即有摩擦,見面就吵架,久而久之雙方也分居,不願同住,此時的婚姻雖已無實益,但畢竟在法律上仍有存在的外觀,身分上仍可能還會讓自己在法律上增添某些義務,例如: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或妨礙自己找下一春等問題(民法第988條第3款)重婚無效,因此有必要的話,還是需要把空有外殼的婚姻給了結掉。
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對小孩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有影響喔!法律上你的小孩,就是你的小孩,父母即有扶養他的義務。故縱然今天離婚了,小孩跟著另一方,自己對那個小孩仍有扶養責任,並非可以撒手不管。
而今天甲女在先前曾有一段婚姻,但因為雙方不合,實已分居多年,但也沒離婚。於是找到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我們能幫他把這段已無實益的婚姻,給處理乾淨。而對承辦無數家事案件的本所而言,戮力完成當事人的需求,即是本所的職責所在。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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