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朋友所開的公司,卻因連年虧損,提起詐欺告訴-幸獲不起訴處分
甲男聽聞朋友A近期有拓展店面的打算,再因兩人之前業有合作的經驗,甲男便提出想要入股的打算,未料入股後,該公司不斷虧損,甲男不疑有他,就認為朋友A再騙他,遂對他提出詐欺告訴。
得知被告的A男馬上委請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幫他進行答辯,本所律師團隊馬上就將本案爭點聚焦在A男並沒有構成詐欺罪所需具備的不法所有意圖,再者,投資本就風險自負,實不能因未有獲利,就稱之詐欺。並向檢座提出該公司的銷售額及稅額申報單,證明該公司確實一直有在營運,A男並沒有要詐欺甲男的故意,更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成功說服檢座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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