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大小事
今日欲跟大家介紹的甲女與乙女為母女關係,然因甲女年事已高,患有失智症,乙女為避免母親在法律上,有不能以自己意思為法律行為之可能,便委請我在法律事務所(蘇文斌律師團隊)協助,協助向法院完成甲女的監護宣告聲請。經本所協助甲女、乙女提出相關事證,包含精神鑑定、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等,以資證明甲女確有民法第14條所稱「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最終幸蒙法院允准,同意乙女的監護宣告聲請。
以下簡單幫大家介紹一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兩者均為法律上對行為人的限制,只是程度輕重的不同。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民法第14條)
效果: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
輔助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民法第15-1條)
效果:仍為有行為能力之人,只是在為某些法律上的特定行為時,須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2條)
綜上,法律上許多事物都是需要經過聲請,並且經法院同意的,未受過法律相關訓練的人通常很難說服法院同意。因此歡迎來找蘇文斌律師幫忙您完成此等繁瑣的法律流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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