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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人借票擅自填寫票面金額-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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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人借票擅自填寫票面金額-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的差異,其實就在於偽造的客體有所不同,常見的偽造有價證券係有偽造本票、支票等;而偽造文書罪又可分為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或特種文書。所以依照行為人偽造的東西不同,其所觸犯的條文也會有所不同。

承上,今天甲女遭控有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等罪行,理由在於被害人乙男主張其將空白支票借給甲女,惟甲女擅自填寫發票金額,致其受有損害而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
遭他人提告的甲女馬上找來在刑事案件領域富有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替其辯護,而在本所細繹事證過後,發現乙男在借出支票時並未限制甲女開立金額上限,只有說開之前通知乙男一聲。

既然本件未約定授權範圍,甲女自無偽造之問題,縱然乙男主張開立支票前有要求甲女需要通知伊,然因乙男也未能提出有力事證,證明甲女未為通知,故本所主張依罪疑唯輕原則,應做對甲女較有利之認定。最後,本所提出甲女都有定時還款的對話截圖,用以證明甲女實無詐欺的犯意。上開數點承蒙檢座採信,幸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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