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輩說可以蓋,這一輩說不能蓋,要以誰說的算
早年個人權利的彰顯與法治的觀念尚未普及,常常會有A屋蓋在B地的情形,而當時的許多人也認為敦親睦鄰就不會去跟鄰居計較,抑或是有口頭上約定某些對價來當作租金。然這樣的情形持續到了現在,就會產生諸多糾紛,因為原本的B地可能已經繼承給了下一代,而這現在的B地所有人可能就不同意自己的土地上有別人的房子了,此時便會向法院主張A屋所有人係無權占有,訴請法院命其拆屋還地。
就像我們今天的甲男一樣,房子蓋得好好的,突然就遭乙男主張係無權占有,要求甲男要把房子拆掉,但甲男也主張說該塊地於早年雙方的先祖就有約定,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契約,所以甲男在這塊地上蓋房子誠非無權占有,而係有法律上的正當佔有權源。
於是上開甲男委請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我們能避免他房子被拆的窘境,而在本所律師細繹各項跡證,提出可以佐證雙方先祖是有存在使用借貸契約的種種蛛絲馬跡,歷經數個審級,甚而更審改判後,乙男又再上訴,然最高法院認為兩造間的使用借貸契約確實存在,駁回了甲男的上訴,全案定讞。乙男心中懸而未決的大石也終於卸下,房子也可以不必拆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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