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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案件

成功案例
肇事逃逸罪與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
試想,甲今天駕車,全程遵守交通規則,結果突然有個老翁逆向,還闖紅燈,撞上甲所駕之車輛,而發生挫傷,這樣甲逕自離開的行為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先講結論,在現行條文下,即便是無過失的情形下,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肇事逃逸罪的。致於為何有些人會在網路上查詢到,無過失不構成肇事逃逸罪的法院判決呢?

只能說是那些被告運氣好,一直以來,肇事逃逸罪到底無過失是否仍會成立,在本罪訂定時就有爭議,後來在一陣子實務判決運作下,大致形成無過失仍不得離開現場,否則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看法。

然而,因為肇事逃逸及酒駕相關事件層出不窮,因此,此二罪的刑度也在歷次修法後不斷增加,在肇事逃逸致死、致重傷的情況之下,既便被告完全無過失,倘若行為人為累犯,或在不符合緩刑資格的情況下,都會因為舊法未考量具體個案,最輕本刑一年以上的規定而需要服刑。導致,肇事逃逸致死、致重傷之行為人,縱使事發當下無過失,仍極為可能被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要關的刑度,也因此產生了修法前肇事逃逸罪是否違憲之爭執。

也就是在這個情況下,各位所能查詢到一些無罪判決的原因,正是因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剛宣告肇事逃逸罪違憲,但新法(也就是現在我們看到的肇事逃逸罪)卻還沒配合大法官的意旨做出修正,造成實務上有些法官「過度解釋」或者未曾深思本罪剛訂立時期「無過失」是否仍成立之爭辯。

所以當時部分法官過度詮釋大法官解釋第777號的解釋意旨,認為無過失肇事逃逸的被告,不在「肇事」一詞的範疇(當然部分亦可能是法官個人採取無過失不應構成本罪法律見解),認為將來修法會朝無過失不成罪的方向改變,而網路上的部分文章,其撰寫者在當下亦未深思,在看到此類判決即認為實務未來將朝無過失不構成肇事逃逸罪的方向邁進,導致所提供的資訊容有誤會。

但,實際上這種說法是錯誤!

在後續立法者的修法,立法者為能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選擇將「肇事」一詞所改掉,更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也就是說,現在無論有無過失,只要行為人是有發生交通事故且有致人死傷的,就應該留在現場,不能隨意離開。

但是立法者,為避免對無過失的行為人過苛,有在185之4第2項新增了一個減輕罪責條款,以減輕對於無過失肇事人的責任。

綜上,即便今天是無過失的肇事者,也應該要留在現場,不能隨意離開,否則都會有肇事逃逸罪的問題。即使你當下因為緊張、害怕而離開現場了,不要擔心。歡迎來找對刑事案件富有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幫忙,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替您爭取最好的訴訟結果。

註: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大法官第777號解釋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

簡言之,就是大法官說「肇事」可以分成兩種情形,一、是駕駛人有過失的,二、是駕駛人沒有過失的。那駕駛人有過失的情形,謂之「肇事」,這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但是大法官覺得,在二、駕駛人沒有過失的情形下,要說這是「肇事」,一般民眾會難以理解,且沒辦法預見。這樣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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