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文斌在法律世界中引領風騷,專業團隊為您護航

繼承事件

成功案例
只想全部留給你,拿不到的人怎麼辦-特留分介紹
前陣子,最高法院駁回了張榮發大房三子-張國政的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亦即長榮集團董事長-張榮發的遺囑是有效的。而這份遺囑的內容,正是指定其二房之獨子,也就是星宇航空的創辦人-張國煒單獨繼承被繼承人張榮發所有之遺產。

1. 誰可以做遺囑?
A: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2. 方式有哪些?
A: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要知道,每一種遺囑的方式,他成立的要件都不一樣,有的要2個證人,有的要3個。有的要在封緘處簽名,更有得需要宣讀講解。只要少做一個動作,這份遺囑就有可能無效。因此,成立遺囑還是要找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來得安心些。

3.特留分是什麼?
A:簡言之,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每個繼承人能分到最低額度。就是如同上開張榮發案,即便張榮發已經說要把所有財產留給張國煒了,其餘繼承人還是可以請求一定比例的特留分。

4.特留分怎麼算?
A: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由此可知,要知道特留分怎麼算,首先必須知道應繼分是多少。舉例而言,甲過世時,留有60萬,其繼承人有配偶A及B、C兩名子女。然甲致力於公益,遺囑指定將60萬的遺產全部捐給某基金會。則配偶A跟子女B、子女C的特留分就是1/6(1/3的應繼分*1/2=特留分)

5.如何要回自己的特留分?
A: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雖說本條是規定「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但在被繼承人「應繼分之指定」,亦即遺囑內容說要把全部遺產留給某一繼承人,也就是上開張榮發案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雖不屬於條文所稱之遺贈,但基於相類似事項相同處理,故實務見解認為,此時應可以類推民法第1225條,讓其餘繼承人請求被侵害的特留分。

6.讓我們看一下實務見解怎麼說: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5條定有明文。又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民法第1187條所明定,而遺囑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不限於遺贈而已,若遺囑人所為應繼分之指定或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有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情形時,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21號裁判意旨參照)

7.扣減權的時效?
A:至於扣減權在本法也未有時效規定,因此實務見解是以類推民法第1146條第2項的法理,即以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為扣減權行使的時效規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172769?fbclid=IwZXh0bgNhZW0CMTEAAR0wC7MqLLWuMZuvfZpRaUsTYv7QS__oZ3ytT_RDGgD81_WcHDsugs3rf5s_aem_BqeoSLtcuVD53IQfcS42Sw

綜上,所以扣減權的時效僅有2年,算是非常短的,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故若有相關繼承問題或案件,歡迎來委任對繼承案件十分在行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