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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案件

成功案例
外國人在台灣犯罪,適用台灣法律嗎?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90610

原則上,台灣刑法審判權是採「屬地主義」,亦即只要是在台灣領土上犯罪都有本國刑法的適用。其中也包括掛有本國國旗的船艦或航空器,即刑法第3條後段所規範的「國旗主義」。
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那如果不是在本國領土內犯罪呢?難道就沒有本國刑法的適用嗎?那也未必。

誠如上開,我國審判權是採屬地主義為主,另採「屬人主義」為輔。以下幫各位整理
了會有本國刑法適用的情形

1. 在本國領域內或掛有本國國旗之船艦或航空器。

2. 假如行為人是公務員,犯刑法第6條所稱之各罪,有刑法之適用:
刑法第6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3. 行為人非公務員,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有本國刑法的適用:
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4. 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且被害人為台灣人時,有本國刑法之適用:
刑法第8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5. 最後,是世界法主義及保護主義,刑法第5條認為有些罪惡性太重大了,所以無論是不是在本國領域內犯之,都有我國刑法的適用:
刑法第5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綜上,回歸到一開始的問題,雖然行為人非台灣人,犯罪地也非在台灣,然依刑法第8條的規定,還是有本國刑法的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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