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文斌在法律世界中引領風騷,專業團隊為您護航

刑事辯護案件

成功案例
強迫轉大人!?
目前世界各國在立法政策上,幾乎都認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並因此訂立許多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
這次的新聞內容讓人無言,一位父親為了讓才13歲的兒子走出失戀情傷,居然找來性工作者來幫兒子「轉大人」,並因此被判刑,同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臺灣,這位父親一樣會面臨刑法重典。
從新聞來看,這位兒子是極力抗拒此事,所以父親執意要兒子與性工作者發生關係,顯然是違反其意願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兒子有同意),所以父親可能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註1)。
當然,有人會疑問,實際上與兒子發生性行為的人並非父親,為何還會構成「性交」呢?實際上,這項罪名並沒有要求行為人必須與被害人有實際上的性交行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令性交行為發生的意思,且也採取行動讓性交行為發生,就有機會成立犯罪。
至於二名性工作者,因為主觀上並不知道客人的實際年紀(父親向她們謊稱兒子已成年),所以除非有證據證明她們知悉自己在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否則並不會成立犯罪。
另外為何本案例是用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而非適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
因為在與7-14歲的未成年人性交,是以有無違反未成年意願為判斷標準。若未違反意願是適用227條第1項,然雖未違反未成年的意願,但本條的最輕本刑也是有三年以上,所以奉勸若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還是要確認對方年齡為上上策。
那如果是違背未成年人意願的情形,則是用本案所適用的第222條第1項第2款,是屬於強制性交罪的加重規定,在刑度上可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重罪。所以在發生性行為前,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是非常重要的。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41123web005?utm_source=comment&utm_medium=mmpage&fbclid=IwZXh0bgNhZW0CMTEAAR33vZPH-nTBNO15En00djrFxVSiBI_4t4PbSMToByLYW9gXih98THr850s_aem_6IOe-Zt5lYq5mNaTHD9Y2Q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註1)
刑法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註二)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