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在關注新聞的各位,一定都知道在12月3日晚間發生了一件國際大事,就是南韓宣布了戒嚴,雖然宣布戒嚴後6小時,就經南韓國會全票通過解除戒嚴狀態。這件國際大事,不禁讓筆者想介紹臺灣的戒嚴制度以及另一個跟戒嚴很類似的制度就是緊急命令。
1. 誰可以宣布戒嚴?
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戒嚴法第1條:「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由此可知,要宣布戒嚴的前提,是需要先經行政院議決,後再由立法院通過或追認,再由總統宣布之。
2. 宣布戒嚴會怎樣?
易言之,宣布戒嚴就是國家的司法及行政權,都會交由軍隊來管理。且在犯某些罪名的時候軍事機關可以直接自行審判(戒嚴法第8條)。甚者,最高司令官亦可限制或是侵犯人民許多基本權(戒嚴法第11條)。如今我們社會的民主價值係建構於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保留,亦即國家做每件事都應該公開透明,侵害或限制人民權利時,更應有法源依據。然在戒嚴狀態底下,這些民主價值都將被捨棄,誠非大家所樂見。
3. 緊急命令如何發布?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的發布基本上與戒嚴令發布類似,同樣都是需經行政院會決議,總統發布後交由立法院追認。
4. 緊急命令的效果?
按釋字543號解釋,緊急命令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之效力,在當時921大地震時,時任總統李登輝就有發布過緊急命令,以對災情做更有利的處置。
綜上,觀諸緊急命令與戒嚴令,前者發布的情形比較偏向國家或人民遭逢緊急危難,諸如:921大地震或是當時新冠肺炎時,也有人建議時任總統蔡英文發布緊急命令。而戒嚴令的發布情狀比較偏向,國家有戰爭或是有動盪不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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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註一:
戒嚴法第8條:「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秩序罪。四、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六、殺人罪。七、妨害自由罪。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十、毀棄損壞罪。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犯本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八、九等款及第二項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註二:
戒嚴法第11條:「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九、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之。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并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