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ws.yahoo.com/15%E6%AD%B2%E5%B0%91%E5%B9%B4%E6%92%9E3%E6%AD%BB-%E5%9B%A0%E7%84%A1%E7%85%A7%E4%BF%9D%E9%9A%AA%E4%B8%8D%E8%B3%A0-%E5%8D%83%E8%90%AC%E8%B3%A0%E5%84%9F%E9%87%91%E5%BE%97%E7%94%B1%E4%BB%96%E8%B2%B7%E5%96%AE-232800063.html
關於未成年人的肇事後的損害賠償,之前跟大家提過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賠償責任。但如果加害人實際上無力賠償,又該如何呢?
臺灣在民國87年1月1日時施行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此所有的汽車(原則上)都需強制投保,目的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至少都能讓受害者取得保險給付。至於保險公司跟肇事車主之間是否因此衍生代位求償請求權,需視情況而定。
不過,如果肇事車輛本身沒有投保(例如原保險過期而忘記續保),是否被害人就不能取得賠償?其實不會,因為法規在訂定之初就考慮到這個問題,而設置了所謂的「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受害者仍然可以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註1),後續再由特別補償基金向賠償義務人代位求償(註2)。(換言之,有無投保強制車險,影響的會是賠償義務人未來要自己負擔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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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回這起事件,即使肇事車輛本身有投保強制車險,但若最終證明肇事者是未經車主同意而使用車輛,則受害者仍可以請求特別補償基金,只是後續賠償義務人要面臨的賠償金額可就大了。
(註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註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