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文斌在法律世界中引領風騷,專業團隊為您護航

民事訴訟事件

成功案例
未成年駕車之賠償責任(上)
https://udn.com/news/story/123268/8305635

上週發生了這起不幸的事件,令人驚訝的是,肇事者是一個未成年人,那麼受害家屬該向誰求償呢?

除了最典型的,依民法第184條向肇事者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外,我國民法第187條針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明定法定代理人也應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理人能證明其監督並無疏失,或其監督不能防止損害之發生,否則即應連帶負責(註1)。

此外,車主是否同意車輛由肇事者使用?或者其是否知悉肇事者使用其車輛?這也涉及車主是否需負共同侵權責任。如果車主知道肇事者是未成年人,必然知道其無駕照,而在此情況下同意讓其使用車輛,就有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須依民法第185條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註2)

也就是說,新聞中這位未成年的肇事者,除了必須對自己所為付出代價、作出賠償外,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也可能需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而若身為車主的外公有授權使用車輛的話,也可能需一併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註1: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註2: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