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法庭於9月20日,宣判了113年憲判字第8號,該號判決意旨,闡釋了我國存有死刑仍為合憲,但在判處死刑的實體判斷上做出了更嚴格的限制,而在程序面上也應該賦予被告更充分的保障,以下就來簡要說明本號解釋在實體及程序面做出了哪些闡明:
1. 宣告死刑必須限於個案中情節最嚴重之犯罪,例如:無
差別殺人、針對老弱婦孺、使用殘忍不人道之手段。
2. 宣告死刑必須是行為人有直接故意將他人殺害,故被告是間接故意或是非殺人而有死刑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均不能宣告死刑。
備註: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
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
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3. 宣告死刑必須要有最嚴格之程序保障,以維護被告之防禦權,例如:自警詢時起,就應有律師協助,且在第三審亦應採強制辯護,更應經言詞辯論;宣告死刑必須為合議庭法官一致認同;重度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
綜上,目前這38位聲請人的案件,均移至檢察總長,由檢察總長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我們可以拭目以待這些案件後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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