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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案件

成功案例
霍爾的兩棟城堡
最近在研究稅務法規,在翻到土地稅及房屋稅的章節時,再次聯想到霍爾的移動城堡,我想對當地的稅務機關來說,如何對城堡課稅,應該讓人感到頭痛,而且重點也在於常常找不到它,每到課稅季節就要滿山追著城堡跑。
不過,如果霍爾的移動城堡不算城堡、實際上算動產的話(關於霍爾的移動城堡並非不動產,請看我之前的文章),這樣就不會被認定為是房屋(註1),理論上不應該課徵房屋稅,而要另尋他法。
之前提過,霍爾的移動城堡並不符合不動產的定義,在性質上可能比較接近露營車,所以理論上來說,應該要對霍爾課徵的是使用牌照稅才對(註2)。
至於燃料費,雖然法規上載明除非符合免徵的規定,否則在路上跑的各型汽車都應該課徵之(註3),但法規上只有針對使用汽油及柴油的車輛有規定課徵標準(註4),而霍爾的移動城堡是使用柴火跟魔法來驅動,所以即使應該課徵燃料費,如何課徵又會是另一個難題。
(註1)房屋稅條例第3條:「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註2)
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註3)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2條:「凡使用道路之各型汽車,除第四條規定免徵之車輛,均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註4)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3條第1項:「汽車燃料使用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由交通部委任公路總局或委託直轄市政府及其他指定之機關分別代徵之,其費率如下: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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