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ws.yahoo.com/ktv%E9%AC%A5%E6%AF%86%E9%99%B8%E8%BB%8D%E6%8C%81%E5%88%80%E6%AE%BA%E6%AD%BB%E6%B5%B7%E9%99%B8%E9%9A%8A%E5%93%A1-%E5%B1%8F%E6%AA%A2%E8%81%B2%E8%AB%8B%E7%BE%88%E6%8A%BC%E7%A6%81%E8%A6%8B-143430708.html
週末發生了這場令人震驚的海陸大亂鬥,照新聞描述,大意是有分別隸屬陸軍及海軍陸戰隊的士兵在KTV時,因細故發生肢體衝突,最後導致該名隸屬海陸的士兵遭刺身亡。
對於發生這樣的事,我們感到很遺憾,但這起事件的涉案人員似乎都是現役軍人,這不免讓人想到未來的司法程序,應該如何進行?
而想到軍人,大家普遍就會想到「軍法」,耳熟能詳的就是「陸海空軍刑法」及「軍事審判法」二類,前者明訂了許多軍事相關的犯罪處罰,而後者則記載現役軍人在戰時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時,相關偵查及審理的規定。
沒錯,自從數年前的洪仲丘事件以後,目前的軍事審判法已經明文規定,即使是現役軍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只要不是「戰時」,就仍應回歸依照普通的刑事訴訟法來追訴犯罪(註1),本案亦然(所以才由屏東地檢署來偵查此案,而非軍事檢察署)。
至於本案涉案人員,依照新聞的描述,其等的罪名可能是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也可能是刑法第271條的普通殺人罪(依未來偵審結果為準)。如果是在戰時成罪的話,刑度甚至可能加重至二分之一(註2)。
(註1)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2項:「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註2)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6款、第2、3項:「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五、殺人罪章。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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