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先程序後實體」,要在法律上訴請離婚,就必須先符合程序要件(也就是法院受理條件),法院才會接續進行實體判斷。
程序上,應向法院提出訴狀,訴狀並須記載各該應記載之內容(註1),並需繳納相應的裁判費等(註2、3,不同程序所需繳納裁判費均不同,不可一概而論),法院才會進行後續調解期日及言詞辯論的安排。
至於實體上,請求離婚的原因在法律上有無理由,是另一回事。
在程序上,如果不符合上開所述的事項,一定會被法院駁回,甚至法官連開庭都不需要,這是一種失敗的情況(例如未繳裁判費)。
而實體上,則端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充足,一旦舉證不足、無法說服法院某某事實存在,就會被法院為不利的認定、進而敗訴,這也是一種失敗,但敗訴的情況相對複雜很多。
若有委任律師,至少在程序上,律師可以協助確認案件符合起訴的程序條件,讓案件可以順利送到法官手上進行實質審理。
實體部分,律師則會依照當事人的主張及提供的證據,來決定請求離婚的理由,並安排後續的訴訟策略,包括起訴狀的撰寫、調解的談判方式、調查證據的範圍等。
老話一句,舉證之所在,(勝)敗訴之所在,除了程序上事項務必遵守外,離婚訴訟的勝訴關鍵就在於舉證,能夠說服法院相信自己,才能取得對自己有利的認定。
當然另一種方式,則是藉由條件交換來取得自己想要的離婚條件,相較於有時可遇不可求的「贏者全拿」,取得一個可接受的條件,或許才是讓整起離婚案件落幕的最好方法。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