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先程序後實體」,要在法律上訴請離婚,就必須先符合程序要件(也就是法院受理條件),法院才會接續進行實體判斷。 程序上,應向法院提出訴狀,訴狀並須記載各該應記載之內容(註1),並需繳納相應的裁判費等(註2、3,不同程序所需繳納裁判費均不同,不可一概而論),法院才會進行後續調解期日及言詞辯論的安排。 至於實體上,請求離婚的原因在法律上有無理由,是另一回事。

一、裁判離婚的法源依據與可成立的條件 在法律上,如果無法協議離婚,就比較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通俗的來說,就是藉由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而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了幾款判決離婚的條件:

一. 離婚官司會打很久嗎? 依案件複雜度來決定,但即使再單純的案件,除非調解階段就結案,否則官司打個半年以上都是基本 二. 我想離婚,請律師要花多少錢? 依照要委託的事務範圍及案件複雜度來決定,例如沒有小孩的夫妻,就可以免去處理監護權事宜,費用就會相對便宜 三. 對方婚姻中都不照顧小孩,現在面臨離婚,才來要求探視小孩,我可以拒絕嗎? 不行,探視權是雙方父母都享有的權利 四. 我想離婚,結果對方直接把小孩帶走,也不讓我探視,我該怎麼辦? 有必要的話,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要求對方將小孩交還,或為一定的行為

1. 什麼是親權(監護權)? 首先,親權(監護權)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及義務。 也就是雙方離婚後,現實上未成年子女通常僅得與其中一人同住並由其照顧,自然有許多需要決定之事項,親權可以由父母一方「單獨監護」,或由雙方「共同監護」。 而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即便重要事項由雙方共同決定,未成年子女多半也只能與某一人同住,必須進一步決定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意即夫妻在離婚後子女要跟誰一起住。

一、面對離婚,你需要先了解什麼? 面對離婚,首先必須確定的是離婚的意願,我們會瞭解客戶於婚姻中遭遇的狀況,確認客戶的想法,一旦內心猶豫不決、或者有所顧忌,都會影響未來能否成功離婚。 而只要客戶堅定地想要離婚,接下來就得面對離婚的兩大關鍵問題:錢、人。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必須解決這兩個問題。 因此,離婚很簡單,但要避免遺留後患很困難,搞定錢與人,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所為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之最高指導原則。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的方式,且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