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如果無法協議離婚,就比較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通俗的來說,就是藉由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而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了幾款判決離婚的條件:
除此之外,如果發生了不包含在上面幾項、但已經嚴重到婚姻無法維持的重大事由,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概括條款,破綻主義離婚事由),提出離婚的請求。
會需要在法院訴請離婚,通常是配偶雙方協議不成,例如多半是條件談不攏,不然就是一方不認為自己構成強制離婚的事由,原因當然也不見得是要維持婚姻,可能只是不習慣即將發生的生活變動,但很常也是回歸到前一點,預期某些條件談不攏。
而流程上,法院會著重先處理離婚的部分(就是先確認有沒有離婚事由或者雙方是否就離婚可以先行調解成立,畢竟婚姻關係存在與否是整個案件的前提),成立離婚才有後續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及離婚損害等問題,然而法院在調查證據或開庭的過程,並不會只單純針對離婚事由先進行調查與判斷,而是同時所有請求都會進行調查,所以,並不是法官有調查財產狀況或者請社工訪視作為親權判斷之參考,就等於本件法官認為一定會構成離婚或者一定准剩餘財產的請求,因為法官在辯論終結時是全部請求一起終結,開庭本來就是就全部請求的證據要一起調查,而非一關一關處理。
當然離婚的部分要有辦法說服法院,其他請求才可能獲得判決,如果離婚部分敗訴,其餘請求通常都會一併駁回。
成功的離婚訴訟,或許可以通俗地解讀為說服法院判決離婚,同時爭取到親權(俗稱監護權)並取得大筆的剩餘財產分配額。
要達到這個目標,關鍵還是在於證據,同時要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讓法院願意判決離婚,且也能證明自己最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最後還要能證明對方的婚後財產遠超過自己,這樣才有機會取得所謂的「成功」
但很多時候,案件走向都不會如此稱心如意,離婚的關鍵在於舉證,但親權(監護權)及跟財產則不一定,案件本身有其勝敗的本質。
例如,或許配偶一方可以成功舉證他方有不治之惡疾,但如果自己平常都不照顧未成年子女、感情也不好,又如何能在案件進入法院後、說服法官讓自己取得親權(監護權)呢?如果雙方都沒有財產,又如何取得剩餘財產?當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不管有無剩餘財產,或者財務狀況為何,都有義務負擔,不可混為一談。
當事人在訴訟上或許有輸贏,但未成年子女絕對不可能成為贏家,如何保護未成年人,讓他在父母破碎的婚姻中,獲得一些保障、持續受到雙方的關心、照顧,是本所處理家事案件優先考慮的事項,誠實面對自己、將婚姻妥善處理,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