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你需要了解什麼?台南、高雄專業家事律師如何協助你保障權益? (上)
一、面對離婚,你需要先了解什麼?
在處理婚姻解結的問題時,
最重要的第一步,是釐清當事人是否已下定決心。我們會詳盡了解當事人在婚姻中的困境,以協助其理清思緒。如果內心仍存疑慮或有所顧慮,往往會對後續的程序造成阻礙。
一旦確立了解脫的決心,便需進一步面對兩個核心議題:
錢、人。
不論採取的是雙方協議方式,還是訴諸法院處理,這兩個面向都必須妥善處理。
換句話說,離婚並不難,但必須要處理得當,才能避免未來產生糾紛,保障自身利益。
二、我該選擇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
在我國,結束婚姻關係的方式主要有兩類:一為雙方達成共識後辦理的
協議離婚(註1),另一則是透過法院審理的
訴訟離婚(註2)。
協議離婚的優勢在於程序快速且手續簡化,但其侷限在於欠缺對雙方婚姻與財產細節的深入了解,可能導致在未充分掌握資訊下做出不利決定;相對地,
訴訟離婚雖可能需時較久,卻
能藉由舉證與調查過程,更全面掌握雙方的實際情形,有助於作出更穩妥的安排。
至於應選擇何種離婚方式較為妥適,仍須視個別情況而定。由於每段婚姻關係的背景與利益衡量標準皆不相同,建議尋求
律師的協助,針對自身處境進行具體評估,方能做出對自身最有利的決策。
舉例而言,若一方在婚後累積了較多財產,究竟應採取訴訟方式處理,還是選擇協議或調解程序,須依據財產的具體類型、有無未成年子女、以及現實互動情形等因素通盤考量。離婚本質上是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解除,但在實務中,對方有時可能對財產數額抱持過高預期。這樣的錯誤認知,不見得透過調解就能爭取到較有利的條件,因此仍須視個案狀況審慎評估最合適的處理方式。
三、財產分配就是權益保障之關鍵
在離婚案件中,財產的分配往往是爭議的核心所在。若雙方無法針對財產如何處理達成共識,最終就得訴諸法院裁定。除非夫妻事前已有明確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否則大多數情況都需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與討論。
針對此點,特別提醒民眾:
一、哪些財產必須進行財產分配?
首先須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財產都納入分配範圍,僅限於「婚後財產」需進行計算與分配。換句話說,
「婚前累積的財產」、「繼承所得」、「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性質的給付」,皆不屬於應分配的範疇(註3)。
由此可知,婚後財產的通常包含:
- 1. 現金存款
- 2. 有價證券(通常是股票)
- 3. 基金
- 5. 動產(通常是汽、機車、貴金屬、珠寶等,若有古董、字畫等均屬之)
- 6. 不動產(土地、房屋)
- 7. 其他權利(例如專利權等)
- 8. 其他債權(例如某人欠自己的款項)
當然,債務也會受到討論,下列都會列入婚後債務:
- 1. 貸款(通常是房貸、車貸、信貸等)
- 2. 其他債務(例如積欠某人的款項)
-
有些財產的形成時間可能橫跨婚前與婚後,這類情況下,若能提出證明顯示該財產在婚前即已部分或全部存在,便有機會將該部分排除於婚後財產之外,從而降低需分配的總額。
舉例來說,若某人僅持有玉山銀行的一個存款帳戶,結婚時帳戶內已有50萬元,而至基準日(通常是提起離婚訴訟的當日)時帳戶餘額達90萬元,則由於存款金額具體且舉證相對容易,可主張該人婚後財產僅為增加的40萬元部分(即90萬減去婚前的50萬)。然而,其他類型的財產未必具備同樣的清晰度與可證明性,在計算與歸屬上往往涉及諸多判斷標準與例外情形,建議仍應諮詢專業人士,以免誤判自身權益。
二、如何確切計算財產價值?
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首要步驟是確認一個「基準時間點」,這個時間點通常設定為離婚訴訟的起訴日。自該日起,所有財產的價值計算均以此作為依據。換句話說,
在此日期之後所進行的任何財產處分,原則上不會影響剩餘財產的認定與計算。
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基準時間未必固定為起訴日。例如,若是透過調解達成離婚,該調解成立之日也可能作為計算基準。此外,若雙方有共識,也可以自行協議一個作為財產計算起點的日期。
一旦基準日確定,法院後續的證據蒐集與審查,皆會圍繞該日期展開。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與資料整理後,即可透過以下公式進行剩餘財產的計算:
基準日財產價值 – 結婚時財產價值 – 基準日債務數額 = 剩餘財產
上述公式僅提供概略的計算架構,實務操作中,因財產項目未必明確或證據力不足,計算結果往往會有所變動,甚至可能牽涉繁複的認定與推估,情況遠比表面看來複雜得多。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特別留意:若經計算後,所得的剩餘財產數額為負值,則會以零作為認定基準。
三、如何評估自己的婚後財產?
理解了前述的計算邏輯後,敏銳的民眾可能會察覺一個現象:
擁有較多財產的一方,反而在分配上處於不利位置;相對地,債務沉重者在制度下可能獲得相對優勢。
這是因為財產較多的一方,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也有不小的負債。例如,有些人名下雖持有多筆不動產,卻透過抵押貸款進行大額增貸。這種情況下,雖帳面資產可觀,但扣除債務後實際淨值可能相當有限。
當然,離婚前進行精準的財產評估並非易事,特別是在涉及高價值的不動產或難以估算價值的古董等情況下,更容易出現落差或誤判。遇此情形,務必諮詢具經驗的律師協助,才能有效掌握風險並保護自身權益。
四、法院會怎麼判?能不能直接要求對方交出某項財產?
不少人誤認為法院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時,會依據查明的各項財產,逐一裁定如何分配──例如要求某方將房屋過戶給另一方,或指定某輛車應歸誰所有。然而,這樣的理解其實是錯誤的。法院在實務上多半不會逐項處理具體財產的歸屬,而是以整體財產差額為基礎,裁定應由哪一方支付相應的金錢補償。
事實上,當雙方確實存在剩餘財產差額時,法院的裁判通常僅限於判定財產較多的一方應支付多少金額給對方,而不會命令將特定財產直接移轉給對方,也不會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歸屬。
若當事人有特定財物希望取得,例如一間房子或一輛車,那麼就必須透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在雙方同意下達成安排,法院本身無權強制分配特定物品。
五、律師,這樣真的公平合理嗎?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設計初衷,在於保障婚姻中未直接負責經濟收入的一方。即便某方並非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也因長期在家庭中付出勞力、照顧子女或處理家務,實際上也對財產的累積有所貢獻。因此,透過這套制度,在婚姻關係結束時,能夠獲得一定的財產分配,以反映其在婚姻中的勞動價值與應有權益。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若其中一方未積極參與家庭經營,既無經濟貢獻,也未在家務上付出努力,卻仍主張分配財產,確實可能引發不公平的結果。對此,法律也賦予另一方權利,得向法院請求酌情減少甚至免除對方的分配金額(註4),以防止出現搭便車的情形。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上法院對於這類請求的審查標準相當嚴謹,並不如字面上看來那樣容易主張成立。
(下篇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