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許多人來說是人生中的重大轉折,除了情感層面的挑戰外,實務上也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與相關費用。很多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便是「離婚費用多少?」、「律師費用如何計算?」以及「離婚流程是什麼?」身為專業台南家事律師,蘇文斌律師秉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將針對離婚費用與相關流程做詳細解說,協助您理性面對離婚的每一步。
在臺灣,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註1),或者訴訟離婚(註2)。
協議離婚勝在迅速、簡便,缺點是無法對於兩造的婚姻狀況、財產分配進行深入調查,可能因此做出錯誤的決定;而反過來說,訴訟離婚雖然曠日費時,但有機會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更加明瞭雙方的真實狀況。
至於哪種方式比較有利,則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因為每對夫妻、每個家庭的具體狀況都不一樣,夫或妻的利益考量也不同。
例如,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到底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比較好,還是用協議或調解的方式比較好,需要考慮財產的性質、子女及現況等情境才能綜合判斷,離婚是雙方權利義務之解銷,有時他方對另一方的財產金額有不正確的幻想,不一定調解就能爭取到更低的金額,仍然需要根據具體狀況評估。
離婚流程,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
協議離婚,只要雙方寫好離婚協議書,並有兩位證人簽名,接著前往戶政機關進行登記(註3),就算離婚成功,當然離婚條件如何商談,仍然是大工程。
訴訟離婚程序上就沒辦法這麼簡便,依序要:
訴訟伴隨巨大的生理壓力(準備資料、開庭……)以及心理壓力(對法律未知的恐懼、來自法院或對造的壓力、對未來的擔憂……),嚴重影響自身生活。
此時,將案件交由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處理,可以替您在迷霧中指明方向、做出正確的選擇,以保全自身最大的利益。
但要切記,不論您如何選擇,務必尋求合法律師(關鍵字:法務部、律師查詢),不要聽信民間黃牛,免得花了冤枉錢又無法解決問題。
(註1)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註2)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註3)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註4)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