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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文

2025/03/11
法律專文

面對離婚怎麼辦?台南、高雄專業家事律師教你保障權益(下)

四、想爭取子女監護權或探視權,該怎麼做?

  1. (一)監護權(法律用語: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稱親權)
  2. 1.    什麼是親權(監護權)?
所謂親權(又稱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保護與教養上的法律權利與責任。

當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通常只能與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並由該方負責日常照顧,因此許多子女相關的重要決定就需明確指定由誰行使親權。此權利可以交由其中一人單獨行使(單獨監護),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行使(共同監護)。

即使在共同監護的安排下,日常生活仍需一人作為主要照顧者來與子女同住。換句話說,雙方仍需進一步協議,由哪一方實際負責孩子的日常起居與照料。
 
  1. 2.    哪個比較好?
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各有其利弊,並不存在絕對優於對方的選項。

在選擇親權方式時,需實際評估雙方離婚後的生活狀況與合作程度。若雙方分居後居住地距離不遠,且在子女教養議題上能理性溝通、彼此尊重,則可考慮採用共同監護的安排,並由主要照顧者處理日常或非重大事項,以保有彈性與效率。
但若雙方關係緊張、溝通困難,或居住地相距甚遠,導致合作空間有限,則較適合爭取單獨監護,避免未來因子女決策問題持續發生衝突或干擾。

 
  1. 3.    誰來決定?
若雙方能就親權問題達成共識,當然可以自行協議處理;但若協議未果,最終仍須由法院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親權歸屬與安排。

一旦進入法院程序,法官通常會指派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談與居家訪視,深入了解雙方的教養狀況與生活條件。必要時,法官也可能親自聽取雙方陳述,甚至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想法,以全面評估由誰擔任親權人最符合子女的利益。

而考量的因素為以下幾點:
(1)    行使親權主觀意願(想不想帶孩子)
(2)    就業及經濟狀況(有無收入、財產多寡)
(3)    居住環境(孩子未來要居住的環境是否適宜)
(4)    生活狀況(孩子平日生活狀況)
(5)    照顧及與未成年子女互動情形(評估父母各自與孩子的相處狀況及了解程度)
(6)    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對孩子的管教方式與未來規劃)
(7)    有無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違反保護教養義務(會不會家暴或不照顧孩子)
(8)    友善父母之落實(觀察父母在會面交往時是否互相配合,還是會故意去阻撓對方,以及是否故意給孩子灌輸不當觀念)
(9)    家庭支持系統與家庭成員(父母各自的家庭力量,例如有無其他家族成員可在一方缺席時代為照顧孩子)
(10)    身心狀況(父母各自的身心健康狀況是否適合照顧孩子)
(11)    未成年子女意願(小孩子希望給誰帶)

在社工或家事調查官完成前述訪視與評估後,法院將參酌該份調查報告的內容,綜合考量相關因素,進一步裁定適當的監護方式與親權安排。
  1. (二)探視權
  2. 1.    什麼是探視權?
當子女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是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時,未與子女同住的那一方,便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得以維繫親子關係並參與子女的成長。
  1. 2.    如何約定?如何探視?
如同親權的安排,探視權的行使方式雙方也可以自行協議。不過,探視安排往往受到父母及子女的日常作息影響,若其中一方需輪班或排班,探視時間的規劃就可能變得更為複雜。一旦臨時出現變動,雙方若缺乏良好的溝通與彈性處理空間,便容易引發衝突。
因此,不預設固定時間的彈性探視模式,前提應是雙方具備互相體諒與協調的能力;若欠缺此基礎,未來仍可能因探視問題產生爭議,甚至再度訴諸法院解決。

在多數實務案例中,若未特別約定,平日探視安排通常會以下列形式作為基礎參考(假設由母親擔任單獨監護人):
「父親可於每個單數週的週六上午9時前至母親住處接走子女,並應於該週週日晚間7時前將子女送返。」

在此基本探視安排之上,雙方亦可就寒暑假或連續假期的探視進行更細緻的約定。包括探視的起迄時間、持續天數、接送地點等具體細節,皆可依雙方實際情況與需求進行協商與調整。
一般而言,若父母之間的衝突較為激烈,建議在探視安排上儘量訂明具體細節。將時間、地點、方式等約定清楚,有助於降低未來因認知落差或臨時變動而產生的紛爭,避免日後反覆爭執甚至進一步訴訟。


 

五、離婚怎麼進行?從尋求法律協助到完成離婚的全流程說明

  1.  1.我想離婚,該怎麼辦呢?
  • 第一步,建議先諮詢具經驗的律師,並主動提供自身的完整背景資訊及可用的證據資料,讓律師能全面評估案件狀況,進而規劃出最符合個人利益與實際需求的處理方向。
    例如,是否應該直接提起訴訟、先進行法院調解程序,或是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這些選項的選擇都需視個案情況而定,由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實際處境與證據掌握情形提供最適合的建議。
  •  
  1. 2.採取行動
  • 協議離婚
  • 若夫妻雙方關係尚稱平和,可在訴諸法院前嘗試私下協議,若雙方能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便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處理,省去日後訴訟帶來的時間與精神耗費。
  • 調解或訴訟離婚
  • 若雙方協商未果,則需進一步透過法律途徑處理,將案件提交法院,無論是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皆由法院介入進行後續程序。
    如果進展順利,雙方有機會在調解階段就就離婚相關的各項事項達成完整共識,案件也可在此階段劃下句點;即便無法全數談妥,也可能先針對部分事項達成協議,其餘爭議則由法院裁定處理,例如可先調解確認離婚關係,至於親權或財產分配則由法官後續判決。
  •  
一旦案件由法官接手,接下來就會展開證據調查程序,針對與離婚事由、未成年子女照顧安排,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等相關事項,進行全面性資料審查,並依據調查結果作出最終判決。
 
  1.  
 

六、在台南或高雄如何挑選離婚律師?給你選擇適合律師的實用建議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與互動節奏十分關鍵。建議有意尋求法律協助的民眾,除了多方蒐集資訊、詢問口碑外,更應主動預約與律師面談。透過親自交流,律師能更具體掌握案情,當事人也能藉此了解雙方是否溝通順暢、觀念契合,進而評估是否適合委任。

不過必須特別提醒,任何律師都無法對案件結果作出絕對保證。越是言之過滿、承諾結果的人,越需要提高警覺。此外,也應避免輕信坊間自稱能「喬事」的中間人或所謂黃牛,以免不但破費,還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反而讓情況更加複雜。

結論

離婚不只是情感上的結束,更是一場法律與權益的重新分配。在這個過程中,律師的專業協助能讓你更清楚自己的權益,選擇適合的離婚方式,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如果你正面臨離婚問題,千萬不要獨自承擔風險,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將是最明智的選擇。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深耕臺南、高雄,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註1)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註2)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註3)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註4)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