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晴趁著假日到某營業場所做療程,依照人員指示進入診療室,並換上療程所需衣物。 原本只是一次普通的消費經驗,沒想到幾天後,卻聽聞該場所疑似裝有隱藏式攝影設備。
小晴開始不安:「我有沒有被拍到?影像會不會外流?是不是有人看過了?」 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時,消費者到底可以主張哪些權利?應該告誰?要怎麼告?又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不一定。例如超商、銀行、大廳、櫃檯、走道等區域,在公開場所,也就是不特定人可隨時進出之處所, 業者基於防盜、維安或保存交易糾紛證據之目的裝設一般監視器, 通常此場所難以主張有個人隱私的合理期待,原則上較容易被認為具有正當理由。
要判斷營業場所裝設攝影機是否合法,通常可以從以下幾點觀察:
大廳、櫃檯、走道與廁所、更衣室、診療室、處置室等空間, 因隱私期待程度不同,法律評價亦有明顯差異。 若攝影設備設置於不具公開性,且欠缺維安必要性之高度隱密空間,其合法性即可能受到質疑。
如果攝影設備拍到消費者換衣、裸露、身體隱私部位或療程過程,侵害程度通常更高。 畢竟消費者到營業場所接受服務,不代表同意自己的身體或私密過程被拍攝、保存或觀看。
尤其在醫療、醫美或美容處置情境中,診療或療程過程往往涉及個人私密事項。 若過程中需要錄音或錄影,原則上更應事先清楚告知,並取得明確同意。
民事責任部分,被偷拍當然不是只有嚇到、不舒服而已, 法律上也可能要賠錢、刪影片、停止使用。 因為一個人去更衣、做療程、接受診療或需要露出身體部位時, 本來就會期待「這裡不會被拍」。
如果業者或他人沒有經過同意就偷拍,侵害的就不只是影像, 而是被害人的隱私權、人格尊嚴與對自己個人資料的控制權, 這些都可以透過民事程序向對方求償。
詳細來說,被害人除了一般的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可以主張外, 同時也可以依民法第18條請求對方刪除影像、停止使用、不得再散布; 如果情節嚴重,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畢竟,被偷拍後的不安、羞辱、失眠,以及擔心影像外流的恐懼, 都不是一句「不好意思」就能解決的事。
另外,如果偷拍影像可以看出被拍攝者是誰,例如拍到臉部、身形、聲音、身體特徵或療程紀錄, 這些影像也可能屬於個人資料。 業者如果沒有合法理由就拍攝、保存、轉傳或外流,就可能涉及個資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到營業場所消費,買的不只是「療程效果」, 也包含一個安全、保密、讓人可以放心放鬆的服務環境。 換句話說,客人不是花錢去冒隱私外流的風險。
因此若業者提供的場所涉及偷拍、個資外洩或重大隱私疑慮, 消費者可以評估主張退費、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也可以直接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市民專線1999轉7812洽詢。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若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 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針孔、攝影機、手機、錄影設備本身不是問題, 問題在於拿來拍什麼地方、拍什麼內容。 若拍的是別人合理期待不會被看到的畫面,例如更衣、診療、處置過程或身體隱私部位, 就不是一句「我只是裝監視器」可以帶過。
如果偷拍內容涉及性影像、身體私密部位,或進一步被轉傳、外流、供他人觀看, 可能另涉及刑法妨害性隱私相關犯罪。 換句話說,偷拍除已經侵害隱私外,若偷拍的內容符合刑法對於性影像之規定, 刑事責任也可能更重。
妨害秘密罪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通常需要被害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 告訴期間一般是「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
如果懷疑自己可能受害,第一件事不是急著慌,而是先把「證據包」整理好。 合約、收據、刷卡紀錄、發票、預約紀錄、療程紀錄、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退費紀錄都先留著。
如果現場發現可疑設備,也不要自行拔除或破壞, 應先拍下設備位置、外觀、鏡頭方向、連接線、電源及周邊環境,並儘速報警處理。 很多案件不是輸在法律,而是輸在「證據當時沒有留下來」。
另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可能有告訴期間限制, 若已知道可能的行為人,也應注意「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的告訴期間。
至於影像是否外流,則應儘速確認影像保存位置、持有人、是否遭複製或散布, 並視情況要求刪除、下架或停止散布,避免傷害繼續擴大。
做醫美、按摩、美容、診療或除毛,本來就應該是安心變美、放鬆療程, 不是開盲盒賭自己的隱私會不會外流。
若懷疑遇到類似情況,記得先保存證據, 再諮詢律師評估刑事告訴、民事求償、退費申訴、個資刪除及防止影像外流等處理方式。
先保存證據、確認時間軸,再評估刑事告訴、民事求償、退費申訴與影像刪除等處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