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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分享

2026/08/31
時事分享

陳幸妤贈前夫 6,000 萬診所店面,為什麼離婚後不能拿來分?

近期前總統陳水扁之女陳幸妤與趙建銘離婚的消息引發討論。不過,相較於名人婚姻本身,更值得一般夫妻注意的,是一個實際而重要的法律問題:婚姻期間已經贈與配偶的房地產,離婚時是否還能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事件背景:婚內贈與的房子,離婚後為什麼不能再算一次?

依媒體報導,陳幸妤曾於網路留言表示,趙建銘目前經營骨科診所使用的店面,是她在婚姻期間贈與趙建銘,但房屋貸款卻仍留在自己名下,並特別提醒大家,夫妻間贈與的房地產,離婚後無法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另依媒體查閱相關資料,該店面於 2020 年間以約 6,000 萬元成交,並於 2021 年間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至趙建銘名下。

一般人看到這裡,可能會直覺認為:「房子明明是我花錢買的,只是婚後送給另外一半,為什麼離婚時反而不能算?」或者認為,既然夫妻離婚可以分婚後財產,把價值約 6,000 萬元的房屋放進去計算,再分一半回來不就好了?

但法律上的計算方式並不是如此。「婚後取得的財產」並不代表離婚時全部都要拿出來分,而夫妻之間已經成立並完成的贈與,正是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例外。

二、先搞懂:離婚不是把夫妻所有財產「一人一半」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容易把它理解成「結婚以後賺的錢,離婚全部除以二」,其實並不是。

如果夫妻沒有另外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會分別計算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再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如果一方剩下的財產較多,另一方原則上可以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

先生離婚時應列入計算的婚後財產有 3,000 萬元,太太有 1,000 萬元

雙方差額為 2,000 萬元,太太原則上可以請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 1,000 萬元。因此,不是把先生的 3,000 萬元直接切一半,而是先比較雙方剩餘財產,再計算差額。

哪些財產原則上不用列入剩餘財產?

  1.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2. 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3. 慰撫金。

而「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產,是否屬於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正是這起事件最值得討論的核心。

三、老公送老婆、老婆送老公,也算「無償取得」嗎?

原則上,答案是:算。

最高法院過去已表示,民法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包括夫或妻受另一方配偶贈與所取得的財產。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意旨: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包含夫或妻受他方配偶贈與之財產。

理由並不難理解。夫妻雖然結婚,在法律上仍然是兩個不同的財產主體。如果先生把自己所有的房子無償送給太太,而太太沒有支付任何對價,法律性質仍然是贈與,不會因為贈與人是自己的配偶,就變成有償取得。

因此,假設太太花 6,000 萬元買了一間房子,後來確實把整間房屋贈與先生,等到雙方離婚時,這間房子對先生而言,屬於配偶無償贈與取得的財產。依目前最高法院及多數實務見解,原則上不會列入先生的剩餘財產。

重點是:房子既然已經真正贈與出去,離婚時原則上不能再透過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把這筆財產當成一般婚後財產重新計算一次。

四、套回新聞事件:法律上發生了什麼?

依目前媒體所揭露的資料,該診所店面並非單純「登記在趙建銘名下」,而是以「配偶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

如果相關報導內容屬實,而且雙方當時確實是基於贈與意思完成房屋移轉,那麼對受贈的一方而言,這間店面原則上就是無償取得的財產。

因此,離婚計算剩餘財產時,贈與人不能單純主張:「這間店面是我當初花錢買的,所以現在要把它算回去。」

因為從法律上來看,當初完成贈與的那一刻,財產原則上就已經從贈與人的財產,變成受贈人的財產,而且對受贈人而言屬於「無償取得」。

「反正我們是夫妻」不代表財產只是暫時放在對方名下

感情好的時候,夫妻可能會覺得「我的就是你的」、「房子先過給你也沒差」、「反正我們是夫妻」。但法律上的財產移轉,不會因為雙方具有夫妻關係,就自動變成「暫時放在你那裡」。

真的辦理贈與,就是一個具有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夫妻感情後來發生變化,也不代表當初已經完成的贈與會自動失效。

五、但要注意:登記在配偶名下,不一定代表「真的有贈與」

並不是所有「一方出錢、另一方名下」的財產,都可以直接認定為夫妻贈與。

例如先生出錢買房,但一開始就直接登記在太太名下,背後可能存在不同原因,包括:

  • 借名登記。
  • 節稅或貸款安排。
  • 共同投資。
  • 方便管理家庭財產。
  • 只是為了讓另一半安心。
  • 其他夫妻內部財務安排。

因此,如果登記原因原本就是買賣,只是購屋款由另外一半支付,不能單憑「他出錢、我登記」,就直接認定對方是把房子贈與自己。

贈與仍然需要雙方具有贈與意思

贈與在法律上是一種契約。一方必須具有「我要無償把這個財產給你」的意思,另一方也必須有接受的意思,雙方需要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合致。

真正發生剩餘財產訴訟時,法院可能進一步觀察相關證據,例如:

不動產登記原因
有無贈與契約
夫妻間 LINE 對話或錄音
報稅資料
移轉後由誰管理、收租
由誰繳房貸與負擔稅金
是否因特定原因辦理移轉
原所有權人事後是否仍以所有權人自居

這些資料都可能成為間接佐證,但證明效果仍須綜合累積判斷,並不是出現其中幾項,法院就一定會認定成立贈與。簡單來說,「房子在配偶名下」與「房子已經贈與配偶」,法律上仍然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六、更麻煩的是:房子送出去了,房貸卻可能還是你的

陳幸妤事件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她所提到的「房屋已經贈與,但貸款仍然留在自己名下」。

這是因為房屋所有權與銀行貸款,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問題層次 法律上要看什麼?
房屋所有權 房屋是否已經完成贈與及所有權移轉。
對銀行的借款債務 原本由誰與銀行簽訂貸款契約,原則上銀行仍向該借款人請求。
夫妻內部負擔 雙方是否另外約定由誰繳款、是否有債務承擔或其他法律關係。

假設太太向銀行借款買房,借款人是太太,之後太太把房屋所有權贈與先生。房屋過戶並不代表銀行借款人會自動從太太變成先生,因為銀行是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不會因夫妻彼此之間的安排而自動受到影響。

除非另外經銀行同意辦理債務承擔、轉貸或其他變更,否則就可能出現:「房子已經是配偶的,貸款卻還是自己的。」

至於贈與完成後,原借款人如果繼續替受贈配偶清償房貸,將來是否能向對方請求返還,就不能只用剩餘財產分配回答,而必須進一步看當初贈與的範圍、夫妻間如何約定貸款負擔、實際清償情形,以及是否另有債務承擔、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

「房子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不等於「夫妻之間所有金錢問題都一筆勾銷」。房屋是誰的、銀行債務由誰負擔、夫妻內部最後應由誰負擔,可能是三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七、離婚後反悔,可以把以前送的房子討回來嗎?

原則上,不能只是因為「離婚了」或「後悔了」,就把已經完成的贈與拿回來。

贈與雖然在某些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以撤銷,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法定侵害行為,或者附負擔贈與的受贈人沒有履行負擔等,但這些情況都有各自的法律要件。

單純因為「當初感情很好才送你,現在感情不好了」,並不當然代表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高價夫妻贈與前,至少應先想清楚這些問題

  1. 房貸到底由誰負擔?
  2. 贈與後是否要辦理轉貸?
  3. 如果受贈人沒有負擔貸款,要如何處理?
  4. 是否另外約定負擔或條件?
  5. 如果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化,雙方財產關係如何處理?

否則最後確實可能出現:房子已經是別人的,銀行卻還是繼續向自己要求繳款。

八、少數實務見解:夫妻間贈與仍可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目前最高法院與多數實務原則上認為,夫妻間真正成立的贈與就是「無償取得」,因此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法院實務上也曾出現少數不同見解。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 1 號判決,就曾認為夫妻間贈與與一般第三人贈與並不完全相同。

這項見解所考量的是:夫妻財產的累積,背後可能來自婚姻共同生活、家事勞動、照顧小孩、工作收入及長期家庭分工。如果婚姻中一方曾將這些財產移轉給另外一半,就一律認定全部屬於無償取得,並在離婚時完全排除,個案上可能產生不公平結果。

因此,該判決認為民法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應當然包含所有夫妻間贈與。不過,這仍屬少數見解,目前掌握實務大方向,仍應以最高法院見解為主。

實務立場 夫妻間真正贈與的財產
最高法院及多數實務 原則上屬於「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少數實務見解 認為考量夫妻財產形成與家庭共同貢獻,不宜當然排除所有夫妻間贈與。

九、結語:夫妻間過戶房產之前,法律效果一定要先想清楚

陳幸妤事件真正值得一般夫妻注意的,不是約 6,000 萬元這個數字,而是很多人在婚姻中都可能出現的一個想法:「反正都是夫妻,先過戶給他應該沒關係。」

其實法律效果可能差異非常大。房子登記給配偶、真正把房子贈與配偶,以及只是暫時借名登記,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一旦真正完成夫妻間贈與,依目前最高法院及多數實務見解,受贈財產原則上屬於無償取得,將來離婚時不會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財產同時還存在房屋貸款,更應特別注意:房子送出去,不代表貸款也跟著送出去。財產所有權移轉是一回事,銀行是否同意讓另一半承擔貸款,又是另外一回事。

因此,高額夫妻贈與在辦理以前,房屋價值、貸款餘額、贈與後由誰繳款、是否辦理轉貸、夫妻內部如何負擔,以及未來如果發生爭議如何處理,都應該一起想清楚。畢竟涉及數百萬、數千萬元的財產時,法律關係先寫清楚,往往比事後發生爭議再處理更重要。

法律條文與判決參考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

判決意旨指出:「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包含夫或妻受他方配偶贈與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