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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享-侵害配偶權案件

    大老公的反擊 本次所欲介紹的案例,甲男與乙女互為夫妻,某日甲男開始發現乙女作息有異,經常早出晚歸。起疑的甲男遂而查看乙女的手機,赫然發現乙女頻繁與丙男傳送訊息,訊息中不乏諸多曖昧、親暱的訊息。顯逾越了一般社會男女交往之分際,甲男便趕緊將對話截圖,尋求對侵害配偶權案件相當嫻熟專業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 細繹甲男所提出的事證,本所即向丙男提出訴訟求償,於訴訟過程中一一駁斥丙男的抗辯,證明乙女與丙男的往來,確實已超越了一般社會男女交往的範疇,幸獲一審法院採信,判決丙男須賠償甲男的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此類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本質上屬於民法的侵權行為。故有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短時效的適用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若有此類相關案件需提出訴訟,請趕快找蘇文斌律師吧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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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錢還來!-成功幫當事人拿回一千萬

    把錢還來!-成功幫當事人拿回一千萬 甲男某次在因緣際會下,認識了乙女,兩人相談甚歡,乙女變跟甲男介紹起自己的事業,希望甲男可以贊助他,日後獲利再還給他,甲男也同意貸與1000萬予乙女,然未料,這竟是一場騙局! 乙女拿到錢後,不僅未像先前所述,拿去經營自己的事業,從此也消聲匿跡,求償無門的甲男只能希望司法能還他一個公道。 於是甲男委託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他進行後續的司法程序,以利甲男討回公道。而本件甲男與乙女的案例事實,除了乙女需要負返還1000萬的責任外,同時亦有成立刑法詐欺罪的可能,筆者在此還是要呼籲大家,借錢要還,當個好咖,免得有可能讓自己除了負擔債務人的還款義務,更同時吃讓詐欺罪的官 司。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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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挽回不了愛情,至少要拿到麵包!-侵害配偶權成功獲賠30萬

    大老婆的反擊,不能挽回愛情,至少挽回荷包 侵害配偶權永遠不是第一件,也永遠不是最後一件。 原告之所以能跟小三(王)請求賠償的依據其實就是民法第184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所以套用到外遇案件的案例事實,其實就是小三(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配偶權」了,所以按照上開法條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其他諸如:發生車禍不小心撞傷人、詐騙騙走你帳戶裡的錢、不小心把他人的東西弄壞,其請求權基礎(在法律上的依據)都是民法第184條。 當然事情也沒有那麼簡單,關於訴訟也並非法條呈現的那麼單純,看似簡單地法條其實在法學討論上更是博大精深。 像是「甲男今天被乙男追撞了,不僅車損人傷,還遲誤了一個重要的會議,因此錯失了簽合作契約的機會,損失數百萬,那這些損害乙男也要負責嗎?」 抑或「什麼叫故意或過失?出門忘記關瓦斯害整棟房子燒掉;跟騎機車未注意車況追撞前車,兩者看似都是不小心,但有一樣嗎?」 由此可知,法律真的是門專業領域,如同看病要找醫生,抓漏要找水電,而有法律需求請找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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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當事人被拆屋還地,成功守護下當事人的家

    上一輩說可以蓋,這一輩說不能蓋,要以誰說的算 早年個人權利的彰顯與法治的觀念尚未普及,常常會有A屋蓋在B地的情形,而當時的許多人也認為敦親睦鄰就不會去跟鄰居計較,抑或是有口頭上約定某些對價來當作租金。然這樣的情形持續到了現在,就會產生諸多糾紛,因為原本的B地可能已經繼承給了下一代,而這現在的B地所有人可能就不同意自己的土地上有別人的房子了,此時便會向法院主張A屋所有人係無權占有,訴請法院命其拆屋還地。 就像我們今天的甲男一樣,房子蓋得好好的,突然就遭乙男主張係無權占有,要求甲男要把房子拆掉,但甲男也主張說該塊地於早年雙方的先祖就有約定,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契約,所以甲男在這塊地上蓋房子誠非無權占有,而係有法律上的正當佔有權源。 於是上開甲男委請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我們能避免他房子被拆的窘境,而在本所律師細繹各項跡證,提出可以佐證雙方先祖是有存在使用借貸契約的種種蛛絲馬跡,歷經數個審級,甚而更審改判後,乙男又再上訴,然最高法院認為兩造間的使用借貸契約確實存在,駁回了甲男的上訴,全案定讞。乙男心中懸而未決的大石也終於卸下,房子也可以不必拆遷了。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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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違背婚姻忠貞義務的人付出代價-侵害配偶權成功撤銷改判

    甲女為有配偶之人,然因一時鬼迷心竅,與乙男有了不正當地男女關係。甲女的配偶A男遂委請律師對甲女與乙男提請侵害配偶權的訴訟。然一審法院卻認為A男所提出的事證並無法證明甲女與乙女有逾越一般男女的分際,依舉證分配責任判決了A男一審判訴。然心有不服的A男找到了對侵害配偶權極具經驗的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委請我們幫他提起二審的上訴,經本所律師團隊仔細參閱卷內裏頭地事證,試圖說服二審法院甲女與乙男確實有多次幽會,一一駁斥對方僅是朋友的答辯,最後亦幸蒙二審法院採信,判決甲女與乙男應連帶賠償20萬元予A男。 綜上,無論您是外遇或是外遇被抓到需要提告或答辯,本所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豐富,一定能維護您的權益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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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直接拒不到庭,遷讓房屋獲勝訴判決-成功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雖然特殊情形下,得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然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決除斟酌到場當事人之辯論意旨外,亦須斟酌以前辯論及調查之結果而下判決,因此未到場者不一定會遭敗訴判決。 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曾服務兩名不同的當事人,兩者案情相近,都是房東遇上惡房客,房客以諸多理由欠款,甚至拒不還屋,經討論並了解詳情後,蘇文斌律師團隊便立刻為兩名當事人撰狀起訴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對造未到庭,我方便立刻聲請一造辯論,使訴訟快速落幕,以便當事人得以立即為強制執行,以維權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雖有其益處,然要注意的是,訴訟過程中,相關事證、辯論內容及調查結果是否均足以證明我方得獲勝訴判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不代表聲請方必然勝訴,因此在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時,應清楚斟酌案件的相關事證,確信有勝訴機會時,再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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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享-分割遺產調解成功

    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中,甲女跟乙女為姐妹,然因小時候父母離異而一人監護一人,且完全沒有聯繫。此情也導致日後父母死亡時要處理遺產問題極為困難,根本無從找到對方,亦無任何感情可言。至於遺產怎麼分?基本上的分法有兩種,一是「協議分割」二是「裁判分割」,協議分割就是全體繼承人自己討論怎麼分,常見的方式就是找律師擬撰遺產分割協議書後,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再去地政辦理移轉登記。那裁判分割就是繼承人間無法談妥時,請求法院介入來分割。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回到本案,甲女得知其母親過世後,留有數筆遺產,但也無法有效聯絡到乙女,便找到對共有物分割頗負盛名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瞭解甲女的需求後,本所就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利用法院職權的力量找到了乙女,遂而在確保甲女利益的前提下,與乙女達成調解,不僅幫甲女爭取到母親遺留的不動產一筆,亦止息了一場訟爭。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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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享-返還借款案件

    借錢不還怎麼辦? 首先,一般人俗稱的借錢,在民法上是稱為「消費借貸契約」,而消費借貸契約是一種「要物契約」,簡單來說,該契約要當事人雙方實際有交付金錢時才會成立。所以若你向對方主張返還借款,一定要證明你有實際將這些款項交給對方,而且也要證明對方收受此款項係基於借貸關係的合意。 民法第474條:「一、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二、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那當然更保險的做法當然是叫貸與人簽本票或支票以供擔保,亦可拿不動產設定抵押、找人做連帶保證人等。不然就是要像本件的甲男來找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直接提起訴訟了,而本件透過本所律師團隊找出當初對方做為供擔保的支票,足以證明雙方確實有借款的合意,也順利幫甲男討回當初借的那筆錢。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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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贏了還得付?通行權也要付「過路費」!

    留下買路財? 「律師,我不是已經打贏通行權官司了嗎?怎麼又被告?」 當事人因為土地被包圍住,沒辦法通行到道路,所以向鄰居請求借土地通行。但現在寸土寸金,鄰居當然不願意,所以雙方就開始了通行權訴訟,纏訟多年後,終於塵埃落定。法院判他可以通行沒錯,但只能在指定範圍內走。 當事人原以為官司終於畫下句點,沒想到多年後鄰居忽然又送上一紙訴狀,這次不是要阻止他通行,而是要收錢了。 「這不就變成在收租金?」 沒錯,雖然法律規定無路通行可以走別人的地,但可以走不代表可以免費。通行償金,其實就像「走路過路費」,你用別人的地、哪怕只是小條路,也算一種使用,當然要付費。但砍掉的植栽價值多少、拆掉圍牆算我們的責任嗎?要是鄰居說他這塊地位處黃金地段所以租金高昂呢? 當事人基於種種擔心,又因為我在法律事務所(蘇文斌律師團隊)已經協助其打贏通行權訴訟,所以繼續委任我們協助處理償金的案件。我們從地段行情價、使用方式等面向分析,協助雙方理性討論。幸好雙方其實都不是想吵,只是想「有個交代」。 最後,我在法律事務所(蘇文斌律師團隊)協助雙方擬定和解方案。一方願意支付略高於市場行情的償金,代表尊重與誠意;另一方也同意不再追究過去與其他問題,願意幫忙後續的土地管理事宜。一紙和解,讓多年的鬱悶關係,終於放下。 有時候,法律是橋,不是牆。願意走出來談、聽彼此的理由,讓每個人都走得出去、也走得安心。雙方各退一步,有路可走,也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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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致死案件如何爭取緩刑?成功和解是關鍵

    車禍案件難免發生,但如何好好善後,才是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的價值所在。 本次的當事人因為駕車不慎而致被害人去世,被害人家屬因此對我們當事人提起刑事告訴及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為此,他前來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的協助。 而此種案件,基本上可以爭執的空間有限,若想順利解決,如何與被害人方面談妥賠償方案並按時履行、藉此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並同時爭取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會是關鍵。 而在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與被害人方面的多次協調後,最終達成和解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也因此給予緩刑宣告,後續只需要按時履行條件即可,當事人才因此免除牢獄之災。 而民眾在面對此種案件時,時常不諳流程,且此類案件有許多自曾協調專業人士(黃牛)介入,常常獅子大開口,更影響和解難度,因此徬徨無助,此時務必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的協助,讓我們替您渡過難關。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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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三審上訴被駁回!關鍵在於識破「假違法、真爭事實」

    上訴第三審必讀:違背法令要件與實務應對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本案當事人自一二審均委任本所,第一審雖敗訴,但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認同我方說法,因此廢棄原審判決,並改判之。然對造不服又提起上訴,使案件來到三審。然而三審案件必須要有判決違背法令才能提起,本所一一審視對造的上訴理由狀後,其看似以原判決違背法令而為上訴,但實質上,其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違反證據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所以此為由提出答辯,最終也獲得最高法院認可,並駁回對造上訴。 上訴三審的案件必須要注意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假違背法令之名,行偷渡論述事實之實,此情乃三審攻防之關鍵,若非專業律師,恐也難以辨明,因此若碰上三審案件,可以諮詢本所以維權益。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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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享-不是違約!法院判夢想女孩勝訴免賠

    明星夢差點變違約惡夢?律師出手幫你逆轉勝! 本案當事人懷抱明星夢,興奮得和經紀公司簽下合作合約,但簽完才發現,條文近乎「賣身契」,不僅大小事都得報備,連自己尋找廠商都不行。於是她選擇提前解約,原以為就此自由了,沒想到夢還沒圓,先收到一張經紀公司開出來的高額違約金起訴狀。 經紀公司主張,在合約期間,當事人就偷偷「自己接案」,還說她和廠商「眉來眼去」,違反契約中不得自行洽談活動的條款,要求賠償鉅額違約金。但當事人則認為,雖然在合約期間有與廠商初步聯繫,但當時公司其實知情也同意;而後來公司態度轉變,明令禁止後,她也立刻停止聯絡,等到正式解約後,才重新展開合作。 一審訴訟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整理當事人回憶與資料,主張並未違約。當事人當時不想拖累廠商,因此未給出聯絡時間的具體證明,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仍成功讓法院認為請求不符比例、證據不足,駁回經紀公司高額請求。 雖然法院判賠金額很低,但當事人仍覺得不甘心,認為自己並無違約。經紀公司也不死心,認為可以再請求更多賠償,於是雙雙上訴提起二審。這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與當事人再次深入討論案情,回頭找出可以佐證的細節,並取得實際聯絡記錄與往來信件。結果證明:真正的合作討論,是在雙方解約之後才展開的! 有了這份關鍵證據,二審成功逆轉勝,法院認定當事人根本沒有違反合約,自然不用賠一毛錢,夢想繼續、賠償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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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享-一場沉船案打了四年,只因沒早點找律師!

    面對爭議,早一步諮詢律師更有利 這次的案件較為特別,當事人承攬了一艘沉船的浮揚堵漏工程,但因為船況過於糟糕,兩造後續因此就契約履行的問題起了爭議、最終鬧上法院,為此,當事人前來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的協助。 而這個案件因為案情複雜、證據繁多,且又涉及海事專業及鑑定,從案發到最終判決確定,整整花了四年時間,我們才取得最終勝利。 其實,面對這種複雜的案件,民眾最好在一開始起爭議時,就儘速尋找律師諮詢,而不是被動等待對方的起訴狀。因為越早釐清問題、可以越早做好準備、且有利於證據保全,最關鍵的是,有些爭議或許可以在訴訟前解決,比起長時間的官司折磨,儘速解決問題才是最重要的,所以,還在猶豫是否聘請法律顧問的你,還繼續等嗎?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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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享-未登記也有權?法院認定合夥關係可查帳冊!

    未登記股東能查帳?法院如何認定合夥關係? 日前當事人A前來事務所表示其與他人合夥開公司,合夥資金均是他所出,其他股東以勞務出資,但僅有其他為出資股東登記於股東名冊,A並未在名冊內,然而,該公司帳務不清,A與其他股東商談後不歡而散,其他股東不願提供帳簿以便對帳核實,更否認A為合夥人或股東,因此A請求本所協助。上開法律問題確實存在其複雜性,A與其他股東是否為合夥?合夥事業又另設公司,A非該公司股東,能否查閱帳冊?因此,A來尋求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 按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驗賬簿,民法第675條定有明文。合夥股東不問其所占股本或股數多寡,均有隨時查驗賬簿之權;合夥人中之1人,依本條規定行使權利時,祇須以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被告為已足(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552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判決意旨參照) 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接獲案件後,立即研究相關規定,在提供自身法律意見及實務見解後,不僅證明合夥關係存在,更說服法院透過合夥關係,A得以查閱期未列名股東之該公司相關帳冊,就該公司確實製作的帳冊部分,獲得勝訴判決。因部分帳冊公司稱其未製作,此部分法院未同意A查閱。 合夥過程中,若無法查明合夥事業之款項,恐會衍生諸多紛爭,如於合夥事業中有任疑問或是紛爭產生時,請立即尋找律師請求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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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買房卻分手?法院如何認定房屋使用與出資權益

    分手後的房屋爭議 分手後最怕的不是見面尷尬,而是留下「說不清、講不完」的財產糾紛。這次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處理的,就是一起「房子誰該住、錢該怎麼算」的愛情後遺症。 故事要從一對原本打算共築愛巢的情侶說起—女方出頭期款買房,男方負責之後的房貸。看似分配妥當,結果感情沒能撐過現實,分手後男方繼續住在房子裡,貸款也還在付,說穿了就當作是「付房租」的概念。但對女方來說,這房子登記在她名下,自己卻住不了,還要負擔稅金和維修,心裡自然不是滋味,於是請求男方遷讓房屋,並希望能討回她當初出的頭期款。 聽起來好像各有立場。男方說當初約好一起買,房子應該他也有一半,而且貸款是他在付,怎麼會沒權利住?但法律上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權人可以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其物,如果男方無法證明當初兩人合資的約定或是有租賃的契約,就屬無權占有。當然,如果男方能證明,那麼他似乎仍有爭執的空間。但雙方分手已久,很多資料都難以確定。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我們律師團隊一方面幫女方準備證據,說明房屋所有權、費用支出等資料,另一方面也設法與男方溝通,讓他理解自己的處境與風險。在多次協調、開庭討論後,雙方都意識到繼續訴訟耗時費力、情緒內耗,最終選擇坐下來談清楚、講明白。經過律師的居中協調,雙方簽下和解書,解決了一樁多年來的糾結。 愛情可能有保質期,但財產糾紛不會自己消失。當情分變淡,還是得靠法律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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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屋還地不一定打官司!律師協助和平解決土地糾紛

    拆屋還地硬碰硬? 很多人遇到土地被占用,第一個念頭就是:「這一定要打官司到底!」但其實,事情不見得都要這麼硬碰硬。這次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處理了一件「拆屋還地」的案件,就是一個很好、也很圓滿的例子。 當事人的土地,早年因歷史因素被他人占用,對方還在上面修建了許多地上物。多年後,當事人想要收回自己的土地,擔心對方會否認、拖延,甚至拒絕拆屋還地。於是他找到本所協助處理。 接手後,本所先釐清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也主動協助與占用方溝通。在了解雙方立場後,本所一方面協助當事人準備訴訟的必要程序與證據,讓他在法律上無後顧之憂。另一方面也向對方說明法律責任與合理的解決方案,甚至多次親自到現場並與對方協商。最終,我們成功說服對方接受給付償金,並自行拆除地上物,雙方簽下和解書,圓滿解決多年糾紛。 這類拆屋還地案件,看似複雜、衝突性高,但其實透過律師的協助,不但可以在法律上站穩腳步,更能在程序上穩健前行,還有機會以「不打官司」的方式和平解決。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的角色,就是在權利與關係之間,幫你找到最穩當的那條路。 如果你也有類似土地糾紛,不妨先聊聊,我們或許能幫你用更柔軟的方式,解決你最硬的問題。 具體事實,還是要個案認定。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 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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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逆轉勝,成功捍衛土地所有權

    不要來占我的地 土地遭他人占用,是許多地主最不願面對的困境。本案源自於地主、原建商跟新建商就土地買賣衍生之糾紛,是一個將近二十年前買賣未完成,後續新建商購買而衍生之一連串糾紛,對方甚至還主張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認為自己可依地上權規定使用土地。所幸,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專精重劃及相關不動產法規,經過蘇文斌律師規劃下,不僅順利取得土地所有權,面對對方頻頻發動不合理的訴訟滋擾,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均一一勝訴回擊,本件當事人在第一審成功捍衛了自己的土地權益,法院判決對造敗訴,對造不服判決,又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了二審程序。 地上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允許他人依法使用土地的權利,而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則是指占用人若滿足一定條件(如經過長期合法占有並有明確使用意圖),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地上權並辦理登記。然而,這種權利的成立必須滿足嚴格的法律要件,包括占有的連續性、和平性,以及必須明確具備「行使地上權」的意思。 在二審期間,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著重指出對方在陳述中的矛盾之處,特別是其占用行為並不符合「行使地上權」的核心要件。法院最終認定,上訴人占用土地的行為不具備地上權的法律要素,因此未能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亦無法要求當事人容忍其辦理相關登記。 從第一審到二審的全面勝訴,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再次確保了當事人的土地權益。 具體事實,還是要個案認定。 倘若需要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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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詐財還有機會追回?附帶民事訴訟你不能不知道!

    層出不窮的詐欺案件,受害人如何主張權利? 本次的當事人被詐騙集團騙取了六百多萬元的存款,損失極為慘重,為此,當事人前來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 而除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刑事部分提起詐欺告訴、並且讓這些詐騙集團的車手一一被求處重刑外,也協助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依照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的主張,判決這些成員應該將詐騙款項歸還。 雖然,取回詐款程序還需要持續進行,也沒辦法確定當事人是否能全部取回,但只有透過權利的行使,才能讓這些詐騙集團成員付出代價,若有需要,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竭誠為你服務。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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