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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對方約定的離婚協議,結果卻很多事項未約定到-成功改定監護及爭取到扶養費!

    在家事事件中,經常發生兩造離婚時沒有明確寫明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誰給誰,甚至連親權歸屬可能都沒有寫明、導致嗣後一方要看小孩時,看不到人,他方則覺得每次看小孩都是突然要求,進而生兩造衝突,而給扶養費時,也往往會懷疑對方是否有多報?又是否有如實花在小孩身上,這些事情演變到最後,往往只能求助於法院以求解決紛爭。 本所前些日子收到甲女之委託,希望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替其爭取小朋友之親權,當時兩造共育有三子,按當時離婚協議書之內容,亦僅有提及親權歸屬,剩下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等均未提及,而我方只有老大的親權,老二老三則歸由對造。 然而經過本所律師與對造進行溝通及案件發展後,先是在案件過程中確立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以保障我方探視權後,再進而爭取親權,最終,我方獲得老二、老三的親權,並且制定一套異於公版,專屬我方的會面交往方案,以及爭取到我方未成年子女至成年的扶養費。 本案雖暫時告一段落,然而這樣的案子卻時常發生,關鍵就在於當時離婚協議書有沒有好好記載,雖然記載明確也未必能阻止事後他方翻臉不認人,然而若沒有事先約定好,則事後爭執對方何處不當,難免會不易尋得依據,進而落入各說各話的窘境。因此,建議民眾若要談離婚時,條件、內容一定要找律師討論,甚至請律師撰擬,不要因為當下想立刻斷絕關係而草草簽字,事後只會徒生麻煩,反而得不償失。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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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已無婚姻之實,空有婚姻之名,本所幫您擺脫婚姻的枷鎖-協助當事人成功判決離婚

    早已無婚姻之實,空有婚姻之名,本所幫您擺脫婚姻的枷鎖 婚姻固然美好,但有時因為現實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緣故,雙方相處即有摩擦,見面就吵架,久而久之雙方也分居,不願同住,此時的婚姻雖已無實益,但畢竟在法律上仍有存在的外觀,身分上仍可能還會讓自己在法律上增添某些義務,例如: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或妨礙自己找下一春等問題(民法第988條第3款)重婚無效,因此有必要的話,還是需要把空有外殼的婚姻給了結掉。 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對小孩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有影響喔!法律上你的小孩,就是你的小孩,父母即有扶養他的義務。故縱然今天離婚了,小孩跟著另一方,自己對那個小孩仍有扶養責任,並非可以撒手不管。 而今天甲女在先前曾有一段婚姻,但因為雙方不合,實已分居多年,但也沒離婚。於是找到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我們能幫他把這段已無實益的婚姻,給處理乾淨。而對承辦無數家事案件的本所而言,戮力完成當事人的需求,即是本所的職責所在。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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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離家出走離開你了-離婚案件成功判准離婚以及爭取到小孩的親權

    離家出走離開你 當事人來所的時候,顯得憂心忡忡。 原來是她與先生育有三名子女, 在一次爭吵中, 先生對來勸架的小孩有較激烈的行為。 當事人於懼怕下聲請保護令, 並將小孩帶離家中, 避免盛怒的父親對小孩造成二度傷害。 小孩們已有一些年紀, 有自己之判斷, 故對於父親的行為不諒解。 但事後當事人的先生無法理解, 一直認為當事人惡意隔絕自己與小孩見面, 甚至強行至學校將其中一位小孩接回, 讓其與其他手足分離。 當事人於決定提起離婚訴訟後, 過程中對於丈夫無法溝通的行為亦感到十分挫敗及不安。 一方面要尊重小孩意願, 另一方面又擔心法院因此對其有不利的觀感。 於對方強行帶走小孩後, 又時刻憂心想念小孩狀況。 過程中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仔細協助當事人分析, 並討論我方於訴訟中的優勢及風險, 並於對方強行將小孩接回時, 協助提起暫時處分。 最終法院認為對方於婚姻關係中, 有諸多行為已不利於婚姻維持。 而小孩自幼均為媽媽照顧, 且與媽媽關係親密, 應由媽媽為親權人, 依照我方請求之內容判決。 本件過程中,最難處理的其實是情緒。 當事人於爭取子女親權有一定優勢, 但在訴訟過程中, 因對方的行為導致與小孩分隔兩地, 但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一時的忍耐,說不定會讓最後的結果美好。 但何時需要忍耐? 何種狀況需要堅持? 還是需要專業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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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調解止訟息爭-成功將親權留在當事人手上

    酌定親權案件成功調解,替當事人爭取到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訴訟從來都不是為了拚個魚死網破,而是為了要解決分爭,本件酌定親權案件歷經兩個審級,耗時三年之久,多數能伴隨小孩的童年,都栽在這場訴訟中了。爭到最後可能也沒有誰是最後的贏家。尤其是家事案件,因實務上評斷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方式,常常是以「善意父母原則」為主軸。執此,兩造的攻防方法常會是不斷闡述對造於這段婚姻中、照顧小孩的過程中,有哪些不好的行為。任何柴米油鹽醬醋茶的小事,都有可能被對造抓著不放,窮追猛打,變成一場潑髒水的戲碼。而委任律師除了不用自己親自去開庭、去回覆對造的書狀,以省去不少勞費外,更多是好的律師能在訴訟上發覺對我造有利的證據而加以主張,另外就是可以幫忙代為談判協商,用有利我造的條件,儘早止訟息爭。所以歡迎有任何法律問題,不管是刑事、民事、家事、土地重劃,以蘇律師執業十多年的經驗以及他所帶領的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所有問題與糾紛都能迎刃而解。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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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是小孩的父母,但對方卻遲遲不願給你看小孩-家事暫時處分成功聲請

    在一些鬧得不可開交的家事案件中,父母雙方對於小孩的會面交往方式沒有共識,一方刻意不讓另一方探視小孩,但法院也還沒有一個裁定或判決結果,這時即有聲請暫時處分的必要了。 然而,聲請暫時處分有個重點即是,必須敘明這個處分有何急迫性,簡言之,就是為什麼你不能等到判決出來呢?為什麼有急到法院現在就要給你一個處分呢? 不單單只是小孩的會面交往方式可以當聲請暫時處分的標的,其餘「關於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等等都可以聲請,詳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而本件甲男,即是在跟前妻打酌定親權的訴訟,但他前妻經常不願給他探望小孩,探視無門只好求助司法,在酌定親權的裁定確定之前,給予甲男探視的機會。在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的協助下,成功說服法院本件有聲請急迫性的需求,讓法院成功核發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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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因年事已高,判斷能力有所下降-監護宣告成功聲請獲准

    聲請監護宣告大小事 今日欲跟大家介紹的甲女與乙女為母女關係,然因甲女年事已高,患有失智症,乙女為避免母親在法律上,有不能以自己意思為法律行為之可能,便委請我在法律事務所(蘇文斌律師團隊)協助,協助向法院完成甲女的監護宣告聲請。經本所協助甲女、乙女提出相關事證,包含精神鑑定、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等,以資證明甲女確有民法第14條所稱「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最終幸蒙法院允准,同意乙女的監護宣告聲請。 以下簡單幫大家介紹一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兩者均為法律上對行為人的限制,只是程度輕重的不同。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民法第14條) 效果: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 輔助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民法第15-1條) 效果:仍為有行為能力之人,只是在為某些法律上的特定行為時,須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2條) 綜上,法律上許多事物都是需要經過聲請,並且經法院同意的,未受過法律相關訓練的人通常很難說服法院同意。因此歡迎來找蘇文斌律師幫忙您完成此等繁瑣的法律流程吧。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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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例分享-成功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1)

    眾所皆知,夫妻離婚除了離婚官司要打,更要處理婚後財產及未成年子女親權的相關問題,只能說離婚真的是條不歸路,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中,甲男與乙女已經決定要對簿公堂,訴請離婚,並同時酌定小孩的扶養權。甲男遂而找到了對家事案件相當嫻熟地我在法律事務所(蘇文斌律師團隊)處理,當然在打酌定親權訴訟,如同在下一盤大棋,每一步都是關鍵,許多部份都需處理的面面俱到,尤其此類案件,法院通常會委請家調官及社工為訪視報告,在家調官及社工面前,許多蛛絲馬跡都可能被放大,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因此在面對此類親權酌定的家事案件,更需著重於細節,如何佐證自己比對方更適合保護教養這個小孩,一般人在沒有律師的協助,是很難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證的。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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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例分享-減輕或免除扶養費

    父母若未照顧子女,甚至還對子女惡言、暴力相向,則子女成年後,還需要扶養這樣子的父母嗎? 前些日子,我們受到A姊弟的委託,希望可以免除對其父親的扶養義務,經釐清案情後,方得知他們的父親自小便未曾負擔當事人的食衣住行教育等費用,使母親須獨自擔下扶養子女的重任外,父親甚至會對母親家暴,並在外欠下諸多賭債,使債權人時常上門討債,造成當事人諸多不便。 至此,我們趕緊梳理相關事實,並聲請A姊弟的母親到庭作證,經法院確認事實無誤後,便立刻免除A姊弟對其父親之扶養義務。 百善孝為先強調對父母的尊敬和孝順是道德的基礎,但當父母缺乏責任感或忽視他們的義務時,這句話就未必適用在這樣的父母身上。在這種情況下,若強行負擔對此種父母的扶養義務,顯然背離公平原則。 孝是一種美德,但絕對不該成為你背上不合理重擔的原因,若有相關法律問題,請洽蘇文斌律師,以協助你解決相關爭議。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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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例分享-成功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2)

    本件是由離婚案件衍生來的監護權事件,夫妻雙方雖然同意調解離婚,但在未成年子女的問題上爭執不休。為此,當事人找上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希望本所協助處理。 而此種涉及監護權的案件,在處理上必須十分注意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尤其是兩造對待未成年子女的方式,都有可能影響法官最終的決定,特別是現行實務上,法院越來越重視「善意父母」這項因素,如果父母一方有人過程中不斷表現出非善意父母的行為,很容易輸掉監護權的官司。 此外,法院除了考量當事人有沒有意願照顧未成年子女外,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教育規劃、未成年子女意願都是衡量的因素。本案最終法院在考量上開因素後,決定由本所當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 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處理此種案件上有豐富的經驗,若民眾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訴訟有需求,務必尋求我們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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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調解不一定吃虧!律師教你逆轉爭議、保住權益

    職業媽媽發現另一半外遇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教你迅速解決 如果你一邊兼顧事業、一邊照顧年幼的子女,卻發現自己的另一半背著自己偷吃,要如何在蠟燭兩頭燒的情況下維護自己權利呢? 本次的當事人就面臨這樣的狀況,為此無助的她找上我們幫忙,但因為當事人本身事業能力很強、婚後財產不少,因此除了小孩子的照顧事宜外,如何在財產的部分爭取最大權益,成為這個案件最棘手的部分。 所幸,離婚案件在法律上為強制調解,在進入法庭攻防之前,兩造可以先坐下來談,而藉此機會,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也協助當事人與另一半成功談判離婚,並就小孩的照顧事宜進行協調。而最重要的,是談判的結果為雙方各自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這對於財產較多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最大的勝利。 離婚案件非常常見,但每對夫妻的狀況截然不同,我們團隊會依照當事人的狀況、去設計最有利的訴訟策略,協助您爭取自己的權利。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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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義務≠無限責任:談經濟壓力下的法律誤解

    「有心無力」,不叫「遺棄」 「律師,我不是沒養我媽啊,我只是……真的沒錢。」 這位當事人一臉無奈地坐在我們法律事務所裡,攤開一張傳票,語氣裡有委屈也有困惑。原來他被媽媽告「遺棄」,簡直晴天霹靂。他說,自己雖然無法給很多錢,但還是有給扶養費,而且媽媽平常是跟大哥住,也不是一個人無依無靠,怎麼會變成「遺棄罪」? 當事人的疑惑很合理。實際上,遺棄罪可不是隨便就能成立的,法律對『遺棄』其實要求很高。要對象是無自救力的人,而且是因為你這個有扶養義務的人不出手相助,導致對方不能生存,才會構成犯罪。簡單來說,真的要把人丟在荒郊野外不管,才會成立。 接著,我們開始一條一條幫他釐清檢察官可能關心的重點:媽媽是不是完全無法行動?有沒有其他人也在照顧她?當事人是不是完全不聞不問? 事實上,這位媽媽不但行動自如,生活上也有基本照顧,當事人也沒有「完全不理」,只是經濟壓力大,給的金額比較少罷了。這叫「有心無力」,不叫「遺棄」。我們幫當事人整理資料,並向檢察官說明實情,強調他雖然不是模範兒子,但也不是冷血兒子。最終,檢察官也接受我們的說法,認為本案並不構成遺棄罪,不予起訴,當事人總算放下心中一塊大石。 在這個什麼都漲,只有薪水沒漲的時代,扶養父母真的不容易。但「錢給不夠」不是罪,重點是照顧的對象,以及自己有沒有放棄照顧的責任。如果只是「經濟辛苦」,那自然不會被刑法處罰。母子對簿公堂雖然很心酸,但當事人選擇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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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官司打的不只是勝敗,而是自我價值的回歸

    離婚訴訟中的轉變與祝福 當婚姻不再是避風港,而成為壓力來源,離婚或許就是一種解脫。但要跨出這一步,談何容易。這位當事人一開始走進法院,帶著滿腹委屈與傷痛,決心向丈夫提起離婚訴訟,卻在一審中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當她轉而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時,眼神中有不甘、也有迷惘。 初步接觸時,她坦言雖然受到很多委屈,但都來不及留下實質證據,只有「很多年的忍耐與委屈」。但在與律師反覆討論中,她提到丈夫多年前曾有外遇,雖然當時選擇原諒,但心裡的裂痕從未真正癒合。律師便從這點切入,協助她強化論述,重建訴訟架構。沒想到對方也終於坦承,兩人繼續相處毫無意義,雙方同意離婚,事情似乎要劃下句點。 然而,真正的戰火才剛開始。雙方在孩子親權與財產分配上意見分歧,談判破裂,訴訟再起。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不只陪同當事人出庭,更在她情緒崩潰時傾聽,在調解桌上協助她堅定立場。她最在意的,不只是金錢或勝敗,而是那句「我的青春到底算什麼?」我們也陪她從怨懟中走出,一步步認清法律與情感的界線,明白不是所有傷痛都能在判決中得到答案。 多年訴訟最終塵埃落定,法院判決她取得孩子的親權。看著她從一個飽受委屈的母親,蛻變為堅定獨立的照顧者,律師除了替她高興,更送上誠摯的祝福。我們知道,這場官司不只是離婚訴訟,更是她開啟人生新篇章的起點。 具體事實,還是要個案認定。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 歡迎來電或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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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例分享-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仍可高額求償!

    自從幾年前通姦罪除罪化以後,侵害配偶權所需賠償的金額,就成為實務上爭論不休的問題,有些法官因此開始上調賠償金額、有些法官則減少判決金額或是否定配偶權存在,但也有些法官仍傾向於判決與過往相當的賠償金額。 本次的當事人是一位育有一名孩子的家庭主婦,但因為先生出軌並在外生子,當事人因此委託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來處理。 而實務上,因為侵害配偶權而須賠償的金額,會考慮侵害的態樣、時間長久、造成損害等,作為賠償金額的參考。 而我們在整理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後,將整個外遇的過程、包括交往時間長短、懷孕生子的經過一一呈堂說明,最終爭取到法院判決先生及小三應該連帶賠償我們當事人70萬元,這個金額相較其他裁判明顯更高。 侵害配偶權案件其實很常見,法官對事實認定及賠償金額也有一定的標準,但如何凸顯案件的重點,建議可以來所諮詢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讓我們替您出謀劃策。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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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不是我爸」三名子女訴請親子關係否認,法院判決還原血緣真相

    他不是我爸 按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2、3項定有明文。 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日前有一當事人前來求助,並表示其三名子女戶籍上所登載之父非其生父,但戶籍上所登載之父已死亡,臨死前,當事人答應該男將此三名子女之親子關係解銷,一方面了卻其心願,另一方面也避免後續繼承爭議,因此前來請託對家事案件相當嫻熟之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本件。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與當事人會談後,請求當事人提供DNA基因鑑定報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以便訴訟進行。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起訴後提供鑑定報告並以訴狀解釋本案來龍去脈,最後,法院也宣判認定三名子女非該戶籍上所記載之父親所生的婚生子女,不僅讓三名子女回覆真實血緣,也完成當事人對該男之承諾。 生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者,即推定小孩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若要否定生父非生母當時之配偶,則必須透過訴訟處理,此情涉及子女對父之權利義務,不可不慎,若有需求,即應尋求律師協助。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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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件分享-程序瑕疵能讓協議離婚不成立

    程序瑕疵讓離婚無效?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又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1050條及第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此,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如未以此方式為之,應為無效。次按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 本所當事人A前來諮詢其離婚程序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使離婚無效,經討論後發現,其與配偶感情不睦,配偶要求伊離婚,然此離婚程序顯有瑕疵,關鍵即係證人並未親見親聞離婚當事人真意,經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評估並協助後,傳訊相關證人到庭作證,在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詰問及提出相關書狀下,真相水落石出,獲得離婚無效勝訴。然對造對此判決不服再提起上訴,當事人A再由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下,仍獲得二審勝訴,上訴法院駁回其上訴。 此種離婚無效案件,往往都是離婚當事人已經簽字並登離婚登記完畢,在木已成舟的情況下進行訴訟,需要一定訴訟策略應用及詰問證人,如何突破及擬定證人問題、釐清事實等,均需要一定經驗,本所累積甚多家事案件經驗,你還讓自己權利睡著嗎?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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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例分享-父母贈房給你,能拿回來嗎?

    父母贈與不動產給子女,日後還可以再要回去嗎? 按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而是否負有扶養義務,若係直系血親卑親屬須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情況,按民法第1117條規定,必須要直系血親尊親屬就自身財產仍不足以維持生活者為限。 早先就有當事人a先生前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諮詢,稱其父親曾贈與其土地,a先生並將土地信託給其母親。嗣後,其父自稱經濟狀況不佳,欲請求扶養費,但a先生知其父親尚有餘裕而並未給付之,其父親便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並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以回復之。 經本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釐清案件事實後,立刻為a先生答辯以a先生父親尚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自不得主張撤銷贈與,更遑論塗銷信託登記,而後法院也立刻確認a先生父親之所有財產,最後,認定其父尚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並駁回其訴。 不是每一筆贈與都可以隨意撤銷,因此若遇上了想要討回贈與物之人提起訴訟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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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支票向他人借貸,遭告詐欺-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持支票向他人借貸,遭告詐欺-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有在關注本所的粉絲專頁,應該會發現,實務上經常會出現,消費糾紛跟詐欺的競合案例。換言之,借錢不還,到底算不算詐欺?抑或是單純的債務不履行?兩者看似雷同,不過因為詐欺罪涉及刑事犯罪,在非難程度上,一定是大於民法的,故舉證的門檻也會相對較高,因此單憑借錢不還的事實,實在不容易構成詐欺罪。 再者,前揭案例中,法官或檢察官也都會認為,在借錢不還的情形下,貸與人應該可以預見把錢借出去,會有拿不回來的風險。而在貸與人智識正常的情況下,理應評估過借貸風險,才會把錢借出去。所以除非借用人真的有明顯施用詐術的情形,否則通常都會被定性成民事糾紛。 來看看實務判決怎麼說:「再者,告訴人係已成年具理智謹慎之人,理應知悉借款與他人,仍存有將來無法獲得清償之風險,仍基於自我評估、衡量利弊得失後,同意出借款項與被告,故尚難認被告於向告訴人借款之際,告訴人有何因被告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之情,核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已屬有間。」 綜上,若因金錢糾紛而生的詐欺被告,歡迎委任對此類案件極具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若是因為金錢糾紛而生的告訴人,因為較難成罪的緣故,更應該要委任本所替您彙整資料,細繹證物,找出提告的可能。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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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怎麼辦個活動就涉犯詐欺罪?-詐欺罪成功辯護,幸獲不起訴處分

    我只是想要辦活動,怎麼就涉犯詐欺罪了? 刑法的詐欺罪與民事的金錢糾紛常常僅有一線之隔,舉例而言:甲男跟乙男借錢,借了10萬塊說要去做生意,結果甲男拿了這些錢都不是去做生意,都是拿去吃喝玩樂,這樣算詐欺嗎?還是就是甲男單純跟乙男借了10萬塊錢而已? 其實這都會回到訴訟上舉證的難題,因為詐欺罪是一種定式犯罪,所以要成立本罪就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流程才能算詐欺罪1.行為人施用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3.相對人交付財產4.相對人整體財產減損 上面1-4就是詐欺罪要成立的要件,且各流程間要有因果關係,方得成立。 而今天甲女是位頗負盛名的實況主,為與粉絲互動而舉辦了某活動,然因某位粉絲取得該活動的獎勵,有作弊之嫌,甲女為求公平,因此取消了那位粉絲的獲獎資格,反倒遭那位粉絲提告詐欺罪。 突然被粉絲提告詐欺罪,不用怕。來找對刑事案件嫻熟地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我們必定會仔細分析案情,掌握手中的證據,幫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訴訟結果。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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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他人借票擅自填寫票面金額-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跟他人借票擅自填寫票面金額-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的差異,其實就在於偽造的客體有所不同,常見的偽造有價證券係有偽造本票、支票等;而偽造文書罪又可分為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或特種文書。所以依照行為人偽造的東西不同,其所觸犯的條文也會有所不同。 承上,今天甲女遭控有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等罪行,理由在於被害人乙男主張其將空白支票借給甲女,惟甲女擅自填寫發票金額,致其受有損害而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 遭他人提告的甲女馬上找來在刑事案件領域富有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替其辯護,而在本所細繹事證過後,發現乙男在借出支票時並未限制甲女開立金額上限,只有說開之前通知乙男一聲。 既然本件未約定授權範圍,甲女自無偽造之問題,縱然乙男主張開立支票前有要求甲女需要通知伊,然因乙男也未能提出有力事證,證明甲女未為通知,故本所主張依罪疑唯輕原則,應做對甲女較有利之認定。最後,本所提出甲女都有定時還款的對話截圖,用以證明甲女實無詐欺的犯意。上開數點承蒙檢座採信,幸獲不起訴處分。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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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意傾倒廢棄物比你我想像的都還重-最輕本刑一年以上之徒刑,成功易科罰金

    隨意傾倒廢棄物比你我想像的都還重-成功爭取到易科罰金之刑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由上面兩個條文可以得知,要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之業務者,必須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若未有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處理者,最輕本刑可是一年以上的! 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意味著,若真遭法院認定犯行,原則上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綜上,雖然說涉犯廢清法的案件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但若能符合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的要件時,則例外可再減輕。亦即原本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會折半,變成最輕本刑六個月,這時就有易科罰金適用的空間了。 至於如何能讓案件有適用第59條的空間,則是您需要委託本所的理由了,有刑事、民事、家事、土地重劃行政訴訟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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