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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支票向他人借貸,遭告詐欺-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持支票向他人借貸,遭告詐欺-成功答辯,幸獲不起訴處分 有在關注本所的粉絲專頁,應該會發現,實務上經常會出現,消費糾紛跟詐欺的競合案例。換言之,借錢不還,到底算不算詐欺?抑或是單純的債務不履行?兩者看似雷同,不過因為詐欺罪涉及刑事犯罪,在非難程度上,一定是大於民法的,故舉證的門檻也會相對較高,因此單憑借錢不還的事實,實在不容易構成詐欺罪。 再者,前揭案例中,法官或檢察官也都會認為,在借錢不還的情形下,貸與人應該可以預見把錢借出去,會有拿不回來的風險。而在貸與人智識正常的情況下,理應評估過借貸風險,才會把錢借出去。所以除非借用人真的有明顯施用詐術的情形,否則通常都會被定性成民事糾紛。 來看看實務判決怎麼說:「再者,告訴人係已成年具理智謹慎之人,理應知悉借款與他人,仍存有將來無法獲得清償之風險,仍基於自我評估、衡量利弊得失後,同意出借款項與被告,故尚難認被告於向告訴人借款之際,告訴人有何因被告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之情,核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已屬有間。」 綜上,若因金錢糾紛而生的詐欺被告,歡迎委任對此類案件極具經驗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若是因為金錢糾紛而生的告訴人,因為較難成罪的緣故,更應該要委任本所替您彙整資料,細繹證物,找出提告的可能。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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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意傾倒廢棄物比你我想像的都還重-最輕本刑一年以上之徒刑,成功易科罰金

    隨意傾倒廢棄物比你我想像的都還重-成功爭取到易科罰金之刑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由上面兩個條文可以得知,要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之業務者,必須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若未有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處理者,最輕本刑可是一年以上的! 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意味著,若真遭法院認定犯行,原則上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綜上,雖然說涉犯廢清法的案件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但若能符合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的要件時,則例外可再減輕。亦即原本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會折半,變成最輕本刑六個月,這時就有易科罰金適用的空間了。 至於如何能讓案件有適用第59條的空間,則是您需要委託本所的理由了,有刑事、民事、家事、土地重劃行政訴訟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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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胡說八道,我沒有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案件幸獲不起訴

    遭其他共犯指述有販賣二級毒品,幸獲不起訴! 在毒品交易中,往往涉案的嫌犯會相當多,因為同時有許多藥腳在賣,流通的數量之多,購買毒品的對象也不一。所以只要其中一名吸食者被警方抓到後,警方一定會詢問其毒品來源,但可能他自己也忘了毒品是從哪來的,或是就隨口供出另一個有在吸食的人,而造成被指述的對象,可能根本沒有販毒的事實,也成為了犯罪嫌疑人。 而今天A男吸食毒品遭到逮捕,就說毒品是甲男委託乙男給他的,他的錢也是匯到乙男所指定的銀行帳戶(即甲男帳戶) 究無販賣毒品的甲男,馬上來到本所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的協助,在偵查中,我們極力主張甲男的清白,也主張本件是A男向乙男購買毒品,A男根本不認識甲男,甲男亦不認識A男,自不能單憑乙男的指述,就認為毒品來源確實係從甲男而來。因為共犯間本來就有一定的利害關係,實有推諉卸責,栽贓嫁禍的可能,虛偽陳述的風險極高,因此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以認為甲男真的有將毒品交由乙男販賣的話,即不能認定甲男有販毒的行為。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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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度幫助誤觸刑章的年經人獲判緩刑-給年輕人一個自新的機會!

    有時一步錯步步錯,懸崖勒馬,回頭是岸,販賣三級毒品的年輕人獲緩刑。 人非聖賢,熟能無過。人難免會犯些小錯,小則侵犯道德,重則違反法律。法律並非完全不給你機會,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刑法第74條),法院是能宣告緩刑的。緩刑期間通常為2年至5年不等,依法院個案權衡,是緩期期間內或緩刑前,如未有「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遭判6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則原本的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該制度主要就是希望能給每位被告一些機會,讓他們不要被自己一時所犯的錯,搞得須要入獄,人生無法回頭。 尤為年輕人更容易受同儕影響而鑄下大錯,甲男販賣第3級毒品,然遇上了警察的釣魚偵查,隨遭警察逮捕。便委請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擔任其辯護人。本所律師團隊首先援引最高法院的判決,向法院說明釣魚偵查,應論以未遂犯。再依甲男偵查中自白向法院請求依法減刑,最後法院按本所主張依法減刑,再審酌甲男誠摯悔悟,給予了緩刑,給了甲一個自新的機會。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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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怎麼辦個活動就涉犯詐欺罪?-詐欺罪成功辯護,幸獲不起訴處分

    我只是想要辦活動,怎麼就涉犯詐欺罪了? 刑法的詐欺罪與民事的金錢糾紛常常僅有一線之隔,舉例而言:甲男跟乙男借錢,借了10萬塊說要去做生意,結果甲男拿了這些錢都不是去做生意,都是拿去吃喝玩樂,這樣算詐欺嗎?還是就是甲男單純跟乙男借了10萬塊錢而已? 其實這都會回到訴訟上舉證的難題,因為詐欺罪是一種定式犯罪,所以要成立本罪就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流程才能算詐欺罪1.行為人施用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3.相對人交付財產4.相對人整體財產減損 上面1-4就是詐欺罪要成立的要件,且各流程間要有因果關係,方得成立。 而今天甲女是位頗負盛名的實況主,為與粉絲互動而舉辦了某活動,然因某位粉絲取得該活動的獎勵,有作弊之嫌,甲女為求公平,因此取消了那位粉絲的獲獎資格,反倒遭那位粉絲提告詐欺罪。 突然被粉絲提告詐欺罪,不用怕。來找對刑事案件嫻熟地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我們必定會仔細分析案情,掌握手中的證據,幫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訴訟結果。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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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少不懂事誤觸毒品-施用毒品獲緩起訴

    法律還是會給你機會 今日欲介紹的是,甲男甫大學畢業,然因同儕慫恿,好奇心作祟,吸食了二級毒品大麻,雖然現在社會上瀰漫著大麻合法化的聲音,但筆者還是要提醒各位,在此時此刻的現在,大麻仍屬二級毒品,不管是持有、吸食、轉讓都是犯法的,更要注意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可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重罪,實不可不慎。因吸食大麻而遭偵辦的甲男,找到了對毒品案件十分嫻熟地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經本所律師細觀本件事證,認為甲男尚屬年輕,未來仍大有可為。於是建議甲男配合戒癮治療俾利向檢方爭取緩起訴,最後也幸蒙檢座允准,給了甲男一個自新的機會。 毒危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還是要提醒毒品千萬不能嘗試,除了戕害身心外,亦有成癮性,更不要說毒危條例的罪刑都是超級重。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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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合作夥伴遭背叛提告詐欺-涉犯詐欺罪成功辯護

    投資朋友所開的公司,卻因連年虧損,提起詐欺告訴-幸獲不起訴處分 甲男聽聞朋友A近期有拓展店面的打算,再因兩人之前業有合作的經驗,甲男便提出想要入股的打算,未料入股後,該公司不斷虧損,甲男不疑有他,就認為朋友A再騙他,遂對他提出詐欺告訴。 得知被告的A男馬上委請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幫他進行答辯,本所律師團隊馬上就將本案爭點聚焦在A男並沒有構成詐欺罪所需具備的不法所有意圖,再者,投資本就風險自負,實不能因未有獲利,就稱之詐欺。並向檢座提出該公司的銷售額及稅額申報單,證明該公司確實一直有在營運,A男並沒有要詐欺甲男的故意,更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成功說服檢座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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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知道他未成年,就與之發生性行為!?-涉犯性剝削條例獲緩刑

    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甲男在社群軟體上認識了未成年的乙女,甲男遂而要求對方拍攝私密部位的照片及影像等,在此,筆者還是要提醒各位,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可謂十分重視,更不用說是涉及性方面的性自主法益,縱然是雙方情投意合的情況下,法律還是嚴加禁止的。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嗣後,遭檢警偵辦的甲男便委請了對刑事案件頗負盛名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本所團隊與甲男洽談後,得知甲男深感悔意,便代為居中協調,協助甲男能與對方父母達成和解,彌補甲男自己所犯下的過錯,甲男誠摯悔悟的心加上本所律師的協助,幸蒙法院賜予緩刑三年,可謂網開一面,再給了甲男一次重新做人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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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例分享-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獲不起訴

    今日所欲介紹的案例,甲男因己身職業的特殊身分,能取得某些製造毒品的物料,因而乙男向甲男購買此些物料,出售給製造毒品的丙男提煉成毒品並販賣之。實務上很常見的是,可能行為人長時間的違法行為,由於檢警偵辦的緣故,被拆分成好幾個案件,這對當事人是相當不利的。 而本件的甲男早已因販賣製造毒品的物料而被判決製造毒品罪確定,而向甲男購買製造毒品材料之乙男不僅提供給甲男該案之毒品製造者,還提供給丙男,然因後來丙男被抓指稱製造毒品之材料來自乙男,而乙男因供出毒品來源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故稱這些製造毒品的前置材料是跟甲男買的,使甲男被檢警偵辦。因為甲男前案製造毒品罪即係委託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處理,由蘇文斌律師為甲男爭取到緩刑,故本案甲男再遭調查時,毋庸置疑找他的第一選擇—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因前案為蘇文斌律師辦理,故對案情知之甚詳,將乙男所稱交易時間與前案一一核對,主張乙男為甲男前案審判之同一事實,應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的適用,使甲男幸獲不起訴處分,否則甲男很有可能會因為自己同一時期所犯的錯事,再被檢座起訴一次。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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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例分享-涉犯誹謗罪獲不起訴

    今日欲介紹的是,甲女在公眾場合講了某段話,遭乙男輾轉聽聞,認為這是不實言論,足以貶損自己的聲譽及社會上的評價,遂對甲女提出誹謗罪之告訴。然誹謗罪有這麼容易成立嗎?假如只要在公開場合,批評人家或對他人或店家持負面看法,就有可能被受評論人扣上不實評論的帽子的話,未免使社會大眾動輒得咎,與言論自由的憲法價值背道而馳。所以在刑法第311條及第310條第3項都有規範了例外不構成誹謗罪的情形。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回歸本案,被提告的甲女就找到了擅於刑事辯護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細繹事證後,本所律師就以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為依歸,說明甲女講出那些言論,並非惡意要詆毀乙男,而係基於相當理由認為其傳述之內容堪屬真實,應屬「真實惡意原則」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適用。也成功說服檢座,作出不起訴處分,讓甲女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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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例分享-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今日欲介紹的案例是甲男遭檢方控訴,有轉讓及買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罪嫌,但甲男堅持他沒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趕緊委託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來幫自己辯護,以維護自己的清白。 毒危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在本所律師細繹甲男及所有證人的警詢筆錄後,發現當初指述甲男的證人乙,前後證詞有反覆不一的情事,而且就最重要的販毒日期及數量說法一直不一致,再者,本所律師亦主張本件只有證人乙單方面的指述,虛偽陳述的風險很高,又因其他補強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等,均無法佐證甲男有販毒給乙男的事實,故請求法院就甲男販賣第二級毒品的部份,諭知無罪。 最後,幸蒙法院採信,讓原本面臨動輒10年以上刑期的甲男,獲得了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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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例分享-跟蹤騷擾防治法不起訴

    分手後的陰魂不散?蘇文斌律師團隊助您擺脫過去 本次的當事人在與另一方分手後,原本約定好聚好散,沒想到分手後另一方可能越想越氣,兩人持續私下以訊息你來我往、吵吵鬧鬧,如果不了了之也就算了,另一方卻以此指控我們的當事人對她跟蹤騷擾,且對方無端在網路上散佈當事人的謠言,但又反過來指控當事人妨害名譽。當事人的生活因此大受影響,為此向蘇文斌律師團隊求助(我在法律事務所)。 這次事件中,因為當事人與對方曾經是情侶關係,所以留存很多照片與對話紀錄,而我們將當事人交往過程的整個時間及證據整理過後,將整起事件建構起來後,一一反駁對方的所有說法。 而因為對方的指控漏洞百出,而且有許多與客觀證據不符,檢察官最終認同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的說法,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自從跟蹤騷擾防制法在2022年施行後,雖然多了一層保障,但在如本案情侶分手後反目成仇的情形,也容易被其中一方濫用。所以,如果民眾遇到類似的情況,務必蒐集好相關證據,並交由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來協助處理。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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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例分享-販賣一級毒品成功撤銷改判

    本次所欲介紹的是甲男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其友人乙男,雖然次數只有一次且數量少販售金額也僅寥寥1千元而已,然有獲利有對價,這還是該當法律上所謂販賣之構成要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觀諸上開法條可知,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最輕本刑就是無期徒刑或死刑,比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還重。 因此甲男找到對毒品案件十分嫻熟地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本所律師細繹事證後,認為原審判處了16年6個月的刑度實屬過苛,再者,本所律師認為本案因犯罪情節輕微且獲利非鉅,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且可以依憲法法庭第112年憲判字第13號減輕其刑,便以此做主張盡可能幫甲男爭取有利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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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例分享-少年販賣三級毒品及持有槍械

    今天欲介紹的案例是,甲男因平時外向,好社交,也因此結交到了許多朋友,然因交友複雜,又未滿18歲,對於交友選擇容有不慎,而因持有槍砲及販賣第3級而遭起訴。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承上,甲男犯上開之罪時,屬於12歲以上18歲以下之少年,依法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原則上是不用移送予檢察官的,然因本件甲男所犯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依少事法第27條是要移送給檢察官釐清犯罪細節的。 因此,甲男的家人敢緊委任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來協助甲男所犯的刑事案件,在蘇文斌律師團隊細繹事證後,認為甲男尚屬年輕,且在犯前犯後態度有明顯的轉變,在經歷司法的審判後,甲男深知警惕,悛悔實據,從原本桀驁不馴的少年,到開始會思考如何回饋社會,彌補自己的過錯。 俗話說的好:若還知迷途知返,都不嫌太晚。況甲男才18歲,若使其入獄執行,未必能收到良好的矯正效果,反而會使他在年輕的時候,就與社會脫節。是本件蘇文斌律師團隊執以前揭等理由,說服法官判處緩刑,再給予甲男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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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例分享-涉犯強制性交罪幸獲緩刑

    這次的當事人因為涉嫌妨害性自主一審非由本所協助,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後來經朋友介紹找上刑事專業的蘇文斌了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 妨害性自主的案件通常較為嚴重,如果沒處理好,同時要涉及的民刑事責任都很重大,所以如何替當事人盡可能降低民、刑事責任,就成為這個案件最大的關鍵。在二審時,經過蘇文斌了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不懈的努力,不斷在當事人、被害人與法院之間來回溝通,成功替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不只讓法院最終撤銷改判為2年,且法院同意宣告緩刑,讓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妨害性自主的案件除了法定刑很重外,往往也會伴隨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如果處理不當,除了身陷囹圄外,也要負擔高額的賠償,而蘇文斌了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在類似案件有諸多經驗,如有刑事案件之困擾,讓我們替您處理案件,將降到最低。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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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土地重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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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第87期湖內區普濟自辦市地重劃會(土地重劃) 土地重劃涉訟 蘇文斌律師團隊協助說明真相 本次的案件比較特別,是關於複雜的土地重劃,而所謂土地重劃,簡單來說就是將一片產權複雜的土地重新整理、分配後,規劃成更有效益的利用方式,長期來說可以讓整片區域的土地變得更有效能。 但是,因為臺灣寸土寸金,土地重劃曠日費時且困難重重,更因為土地所有權人間的利害關係不同而時有爭議。本案的爭議就是源自原告地主們對於道路的開發及劃設產生疑慮,又進而主張被告等的「整體開發區」概念,並無法律明確授權,且會侵害人民財產權云云,向某市政府提起訴訟。 雖然被告是市政府,本團隊的客戶只是重劃會,但因為重劃會與市政府在土地重劃的過程中關係密切,所以重劃會也一併參與了訴訟程序以表達意見。 而雖然重劃過程的法律程序繁瑣複雜,但我們在理清了來龍去脈後,發現市政府實際上都有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並非如原告地主們所說的程序違法,且實際上地主們所提出的意見,市政府也有予以採納,最終法院認同了我們的想法,駁回地主們的請求。 土地重劃十分複雜,實務上有能力處理的人並不多,若有任何需要,務必尋求本團隊的協助,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倘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歡迎來電或親洽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地址為:台南市安平區府前路二段500號4樓之3 #歡迎分享 #法律諮詢請找蘇文斌律師 #Line:@002lw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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